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 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刑事科學技術
刑事科學技術,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理論和方法,發現、記錄、提取、識別和鑑定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物證、書證,為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各種專門技術的總稱。刑事技術檢驗是刑事偵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偵查活動的一項重要措施。
刑事技術是一門以發現、揭露和證實各類犯罪活動為目標的技術。現代刑事科學技術有著較為完整的組成體系,按刑事技術的專業類別劃分為:照相錄像技術、痕跡檢驗技術、文書(含筆跡)檢驗技術、刑事理化檢驗技術、法醫鑑定、DNA檢驗、聲紋鑑別技術、氣味鑑別技術、心理測定(測謊)技術、人體外貌識別技術、偵查通訊技術、刑事模擬畫等。
它們主要是運用物質轉移和互換原理、種屬鑑別原理和同一認定原理完成對物證的識別、檢驗和鑑定工作。刑事科學技術在實踐中為確定案件性質、判明案情、刻畫作案人的人身條件、提供案件的證據材料等方面發揮著其他學科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偵查和刑事科學技術的有機結合
所謂刑事科學技術與刑事偵查的有機結合,就是指公安機關在接案後,刑事科學技術人員從現場勘驗開始,刑事偵查人員從接觸案件進行現場調查訪問,收集證據開始,直至整個案件偵破,刑技人員與刑偵人員應隨時進行溝通,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