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檢察官協會簡介
中國女檢察官協會於1994年11月17日在北京成立,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全國婦聯的團體會員。現有團體會員32個,會員近4萬名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女檢察官協會。英文譯名:CHINA WOMEN PROCURAT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WPA。中國女檢察官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中的女檢察官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為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三條 協會宗旨
團結全國女檢察官,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檢察工作規定,提高女檢察官素質,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全國女檢察官進行業務培訓,開展檢察理論與實踐問題的調查與研討,交流執法經驗,提高自身素質,為造就一支適應檢察工作需要的女檢察官隊伍積極工作。
(二)以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反對家庭暴力為重點,開展法律諮詢和法制宣傳活動。
(三)推動、支持女檢察官依法履行職務;反映女檢察官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女檢察官的合法權益。
(四)宣傳表彰女檢察官的先進事跡,向有關部門積極推薦優秀女檢察官。
(五)促進我國女檢察官同國內其他行業婦女組織以及各國、各地區女檢察官之間的交流和往來,積極為推動我國及世界婦女運動的發展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女檢察官協會、專門檢察院女檢察官協會及計畫單列市檢察院等女檢察官協會,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在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擔任助理檢察員以上法律職務的女檢察官,向所在地女檢察官協會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已退休的曾擔任過省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以上職務的本會常務理事,在檢察理論或法學研究中具有影響的國內外女專家、女學者,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者同本會會長長期保持友好合作關係的婦女界人士,經本會決定,可以聘為本會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理事。名譽理事的聘期為一屆。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五)有退會權。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事項;
(四)如實報告本會委託工作的進展情況,提供相關的研究成果等;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者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所在地女檢察官協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規劃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
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每屆理事會更新理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因退休、調離或其他原因被免去檢察官職務,即不再擔任理事,但名譽理事除外。
理事會實行理事聯繫會員制度。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或工作計畫;
(四)選舉常務理事會理事,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受會員代表大會委託,調整、補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會務;
(四)特殊情況下,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五)制訂和布置協會的工作計畫,組織會員進行有關活動,總結協會工作;
(六)審批會員入會,決定對個人會員的處理;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個工作部門負責人;
(八)決定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的授予和聘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必要時指定副會長代理會長職權。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代行會長職權。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職責: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家資助;
(三)主管機關補貼;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費由本會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管理。會計人員必須依照《會計法》履行職責。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清結經辦帳目、事項,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有關規定接受專業財務審計,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
第七章 終止程式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近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