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環境保護
凡適宜於經濟水生生物生存、繁殖和生長的海洋和內陸水域均屬漁業環境。保護漁業環境的中心任務是採取措施防止、減少或消除對漁業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為維持漁業資源的正常生存、繁殖提供有利條件。隨著大工業生產的發展,20世紀50年代以後,水體污染日益明顯。
基本信息
- 中文名:漁業環境保護
- 英文名:protection of fishery environment
簡介
70年代全世界每年排入水體的污水量在6000~7000億立方米。各國為此採取了一些措施來防止水體污染和破壞,收到一定成效,如英國的泰晤士河和日本的瀨戶內海等已重新有魚蝦類棲息。但恢復良好的漁業環境需昂貴的費用和漫長的時間。因此保護好每年能提供給人類數千萬噸水產品且具有更大的潛在能力的經濟水生生物資源所需的生活環境,具有巨大意義。
簡史
早在公元前3世紀,中國的荀子就提出:“黿、鼉、魚、鱉、鰍、鱣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闡述了保護漁業環境的思想。但水體保護工作真正引起人類重視是在18世紀工業革命之後。1829年法國公布《魚類保護法》,對水質控制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1865年英國設立防止河道污染委員會並制定了污水排放標準。1941年瑞典制定《水系保護法》。1972年58個國家簽字通過的《禁止海洋傾倒廢物公約》對漁業環境也起了保護作用。中國於1979年公布了《漁業水質標準(試行)》,標誌著中國漁業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新時期。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均對漁業環境免受污染和破壞作了規定。
污染和破壞的類別
導致漁業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主要有物理因素和化學因素兩大類。
物理因素
主要是導致底形、岸形、水流、光照、溫度、音響、懸浮物等改變的因素。人類的經濟活動如攔河建壩、圍湖造田、填海造地、向水中傾倒廢物和排放廢熱等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上述因素的變化,從而影響魚類的洄游和貝類、藻類在幼體階段的浮游,使它們的生長繁殖受到損害。較顯著的例子有斯里蘭卡由於長期大量開採珊瑚製作石灰,致使珊瑚礁魚類等不能生存;奈及利亞的尼日河因修建水壩,使下游捕魚量損失了39~75%;法國西南部的比斯開灣在60年代末期,曾因核電站的溫排水導致夏季水溫增溫3℃,使藍綠藻過量繁殖和動植物種類減少等。
化學因素
主要指隨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進入水體、導致水質、底質化學成分改變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一般在常溫常壓下呈液態,在水中呈離子態、膠狀體或直接附在膠體上。污染類別主要可分為:①石油污染。石油對水生生物的為害是由於它進入水體後能在水面上迅速形成油膜,擴展速度可達每小時100~300米,每升石油覆蓋面積可達1000~10000平方米,從而阻礙了大氣和水體內的氧交換而造成水體缺氧。魚體、藻類葉片被油粘附後常導致潰爛和死亡。在含油濃度為0.01ppm的水體中,孵出的仔魚存活率低、畸形率增加。含油廢水對濾食性生物貝類的為害就更明顯。在0.01ppm的水體中,生物停留24小時就導致油臭,從而降低水產品的食用價值。②重金屬污染。普遍發生在工業發達的國家,以汞、銅、鋅、鎘、鉛、鉻的污染最為普遍。這些重金屬離子對水生生物有不同的致死濃度。在酸性水體中金屬的毒性更大。重金屬離子在鹼性水體中還易形成難溶的鹽類沉積於水底,除直接影響底棲生物外,在pH變化的情況下又能再次進入水體造成危害。金屬離子還常以吸附、絡合等方式與水體內有機懸浮物結合而使有機物不能發揮作用。③農藥污染。有機氯農藥對魚類的致死量,乳劑是0.1~1ppm,粉劑為1~10ppm;對蝦類的42小時半致死量為0.005ppm,故淡水池塘和農田內的蝦資源常被破壞。有機磷農藥品種多、毒性強,因易分解而影響稍小。④有機物污染。主要由日益增多的城市廢水及大量人工合成有機物進入水體所造成。其中如洗滌劑世界年合成量約1000多萬噸,由於含有大量磷酸鹽而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形成“水華”和“赤潮”。嚴重破壞
塑膠工業上大量使用的增塑劑酞酸酯,在生物體內富集能力亦強。如蝦在酞酸二異辛酯0.1ppm的水體中生活2周,體內含量即達1.34ppm。由於這種增塑劑有致畸、致突變的作用,對水生生物極為有害。至於人工合成有機物聚氯聯苯,在現已生產的100萬噸中有1/4~1/3已進入人類環境。蝦和蟹在0.12ppm的溶液中28天內可全部死亡。⑤放射性污染。對水生生物有致畸、致突變的作用。魚卵胚胎在含放射性物質10-5 Ci/1以上的水體中,發育遲緩,死亡率增高,染色體發生畸變。污染源除核試驗所造成的全球性污染外,主要來自核設施的排放物。此外,水生生物所生活的水體的pH在6.5~8.5範圍內,環境有較大的緩衝能力;但大量工業廢水常導致pH的變化。工業氣體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經酸雨途徑進入水體後導致河流湖泊pH值下降到 5以下。斯堪的那維亞半島上的近萬個湖泊魚已因此而消失,另外近萬個湖泊也正瀕臨絕境。
保護措施
主要有以下幾項:①修建水閘、水壩等水利設施時應考慮保護漁業環境和資源,並採取諸如建立魚類人工孵化場等救魚措施。②圍海造田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以不破壞漁業環境和資源為原則。對灘涂貝藻類苗種場、養殖場及沿海魚蝦類產卵場、索餌場要妥善保護。圍湖、填塘造田應予禁止。③控制廢水污染物的濃度和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再行排放或循環使用。④根據環境保護基本法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源的具體法規,制定有關漁業水質標準等的條例。同時建立水體管理機構,根據法規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企業的生產建設活動,以保護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