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滿洲國法院(日本語:まんしゅうこくほういん)為偽滿洲國的司法機關,負責偽滿洲國的民事、刑事訴訟事件的審判及法律界定事宜。
滿洲國法院根據《滿洲國法院組織法》第6條《皇帝根據法律設定法院執行司法權》之規定,採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區法院構成的“四級三審制”。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首任“最高法院院長”是林棨(1932年3月9日~1939年12月18日)。
下轄地區
截止到1936年6月,滿洲國法院系統已經初具規模,除了林棨擔任最高法官的最高法院外,吉林高等法院下轄新京、吉林、延吉等地方法院,奉天高等法院下轄奉天、遼陽、撫順、鐵嶺、開原、營口、西安、復縣、海龍、遼源、安東、通化等地方法院,哈爾濱高等法院下轄哈爾濱、呼蘭、綏化、海倫、依蘭等地方法院,錦州高等法院下轄錦州、承徳等地方法院,齊齊哈爾高等法院下轄齊齊哈爾、拝泉、洮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