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為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到我市投資興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章 工業項目優惠政策 第一條 用地優惠政策
(一)外來投資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劃撥等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二)外來投資工業項目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標準收取,並免收市級留成部分50%。其中,進入市工業園區興辦工業企業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征地費用和向國家、省、棗莊市交納的征地稅費,先由用地企業預先支付,企業投產納稅形成地方財力後,每年按企業納稅形成地方財政收入的部分,從同級財政設立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中撥付給企業,直至撥付到企業所交納的征地稅費數額為止。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否則,應全額交納所有徵地稅費。
(三)市、鎮工業園區內與村聯辦工業項目,可以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對農民耕地補償費用,前三年分別由同級財政負擔,三年後由該項目納稅受益單位支付。征地費用由村辦企業自籌,企業投產增加地方財力後,市、鎮政府每年從設立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企業發展,直至扶持到企業所繳納的征地補償費和辦理征地有關稅費總額為止。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業園區興辦工業項目,道路占地費用,堅持依法徵用原則,由市財政分期分批支付,第一年每畝支付3000元,以後每畝每年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為止。
(五)對於外來投資工業項目自願一次性徵地,並用土地進行融資的,政府收取50%的土地收益金後,允許企業以100%的土地進入銀行和市場融資。
(六)利用原企業劃撥土地投資興辦工業項目的,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新建企業,土地出讓金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40%繳納。
(七)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工業項目的,可以無償用地,租期可達30年,重大項目可放寬至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級財政支付。
(八)市級工業園引進境外資金額度較大的的工業項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政策。 第二條 收費優惠政策
外來投資工業項目在項目審批、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收費給予減、免、緩(附明細表)。
(一)外來投資新建工業項目,辦理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工本費,免徵自來水工程設計費、環衛保潔服務費、勞動年檢工本費、水利建設基金、勘察設計及材料設備招標管理費、牆體節能費等6項收費;對煤氣增容費、自來水增容費、建築構件質量監督費、散裝水泥發展專項資金、散裝水泥節約包裝費、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職工教育基金等8項收費緩收2年;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徵收。其中,進入市工業園區新建工業項目,除測繪費、規劃設計費、建築設計費、地價評估費等勞務性收費只收取成本費用外,其他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
(二)外來投資興辦工業項目,在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開發管理費、勞保統籌費、拆遷管理費按50%徵收,綜合開發費按20%徵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先按20%徵收(其餘緩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按70%徵收。
(三)對外來投資工業項目,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下限徵收,其中,市工業園區工業企業項目,三年內免繳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費的50%繳納。
(四)對引進世界500強公司、國內上市大企業投資新建工業項目以及投資新建高新技術項目,除在稅、費、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規定的工業項目優惠政策外,在用熱、用電、用氣方面一事一議,給予特別優惠。
第三條 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客商投資新辦工業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
(二)外商投資市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自投產之日起,形成的國稅、地稅依法徵收後,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級財政前3年全額用於扶持企業發展,後2年減半扶持。
(三)外商兼併或投資原有工業企業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後新增稅收部分,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返還40%,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額返還,後3年按50%返還。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市場開發項目優惠政策 第四條 外來投資房地產開發、市場開發項目,和本市開發商同等對待,通過市土地儲備中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對投資舊城改造、市場開發的項目,由拆遷人委託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拆遷,採取淨地拍賣或改造方案招標等多種形式,依法轉讓土地。
第五條 對外來投資房地產開發、市場開發項目,符合滕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建築設計要求的,實行屬地招標。自帶符合準入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隊伍,到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項目臨時資質證書後,可以邀標;使用當地建築施工隊伍的,實行公開競標。
第六條 外來投資房地產開發、市場開發項目,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時,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收費優惠政策。建設過程中,開發管理費、勞保統籌費、拆遷管理費按50%徵收,綜合開發費按20%徵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先按20%徵收(其餘緩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按80%徵收。涉及舊城改造、市場開發等開發成本較高的項目,可以一事一議,通過契約約定和規費優惠,確保項目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 第四章 公益性、服務業等項目優惠政策 第七條 外來投資建設學校、醫院、幼稚園、敬老院等公益性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一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建設用地優惠政策。在項目審批、建設過程中,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收費優惠政策。
第八條 外來投資興辦商業、飲食、娛樂業等服務業項目,用地、收費政策參照公益性項目優惠政策執行。
第九條 外來投資建設公用設施項目的,有地可按劃撥方式提供20年。BOT、TOT方式合作項目,符合劃撥供地條件的,提供劃撥用地。
第十條 外來投資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農業項目開發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30年,最長可達到50年。通過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益金免繳。 第五章 引薦人獎勵政策 第十一條 引進外來有償資金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使用期限在6個月以上,且利率不高於銀行基準利率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獎勵;符合上述條件且利率低於銀行基準利率的,除按上述規定獎勵外,再按實際到位資金低於銀行基準利息部分的100%給予獎勵。因職務行為引進的有償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項目建成投產達效後,給予定額獎勵。
第十二條 引薦投資固定資產項目,屬市外、國外獨資項目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引進資金興辦合資合作項目的,按引進資金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以先進設備和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對引進重大工業項目給予定額獎勵。
第十三條 引進資金興辦流通、商貿項目的,按項目建成形成年度納稅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對爭取的上級無償資金,根據資金數額和項目性質,給予定額工作獎勵。
第十五條 引進資金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並用於出售的,按項目建成出售後形成納稅總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引進資金投資建設改造公益性項目、市場開發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0.5%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對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實行項目終結獎,即項目投產運營達效後,由引薦人向市招商局申報,市招商局委託中介評估機構審查屬實,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後,由第一引薦人到市招商局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對跨年度建設重大項目,建設進度已達到50%的項目,給予預獎,待項目建成運營達效後,再兌現終結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家、省、棗莊市出台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比我市更優惠的,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本優惠政策執行中如遇有特殊情況,可以一事一議、一企一議。
第十九條 本優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有關市工業園區優惠政策由市招商局和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解釋。市經濟環境投訴中心負責監督政策落實。
時間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條 本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出台的有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