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女嬰

”《南史.劉湛傳》:“湛每生女,輒殺之,甚為時流所怪。 ”宋蘇軾《與朱鄂州》:“岳、鄂之間,田野小人,便養二男一女,過此即殺。 乃下《誡溺女文》,下於十邑,禁民之溺女者。

漢族舊時民間惡俗。流行於全國大部分地區。女嬰生下後,置於水中溺死而不育,先秦時已有,歷代史不絕書。少數有識者曾予禁止,並加以反對,然貧民出於經濟與勞力上的原因及普遍的重男輕女意識,始終不能根絕。解放後,基本上消除了這一愚昧、殘酷的現象,但極個別的情況,仍有發生。《韓非子.六反》:“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不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的便,計之利也。”《南史.劉湛傳》:“湛每生女,輒殺之,甚為時流所怪。”宋蘇軾《與朱鄂州》:“岳、鄂之間,田野小人,便養二男一女,過此即殺。尤諱養女,[養]輒以冷水浸殺。其父母亦不忍之,率常閉目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宋得臣《麈史》卷上:“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舉,為其資產不足以贍也。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則溺之,謂之‘洗兒’,建、劍尤甚。四明俞仲寬,宰劍之順昌,嘗作《戒殺子文》,召諸鄉父老,使歸諭毋得殺子。歲月之間,全活者以千計。”清陸心源《宋史翼.羅欽若傳》:“紹興間,通判贛州。州俗憎女,生則溺之。乃下《誡溺女文》,下於十邑,禁民之溺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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