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溫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溫州市轄區內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全市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以及非執業個人會員組成的 非營利性、行業性、自律性社會組織。
協會於1996年12月26日召開首次代表大會宣告成立。時有團體會員13家,從業人員242人,其中註冊會計師106人。非執業個人會員98 人。大會選舉產生首屆理事會,理事23人,其中常務理事9人;會長陳洪源,常務副會長王家琪,副會長周禮榮、張羽,秘書長周禮榮(兼),副秘書長陳整。2000年11月21日,協會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有團體會員15家,從業人員389人,其中註冊會計師143人,(連同註冊資產評估師共158人)。非執業個人會員204人。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理事22人,其中常務理事9人;名譽會長施正源、葉際仁、石文秀,會長王家琪,秘書長周禮榮,副秘書長韓淼、葉勝建。2005年12月26日,協會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有團體會員25家,其中會計師事務所22家,專營資產評估機構3家;從業人員508人,其中註冊會計師163人,註冊資產評估師88人,註冊稅務師42人,其他執業資格17人,具有兩個以上執業資格的69人。非執業個人會員274人。經大會選舉及之後召開的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補充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理事34人,其中常務理事15人;榮譽理事3人。會長王家琪,副會長朱定鈞、趙有力,秘書長周禮榮,副秘書長池月燕。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秘書處下設業務、綜合兩個部,處理日常工作。至2007年末,團體會員已發展到32家,其中會計師事務所29家,專營資產評估機構3家,從業人員 695人,其中註冊會計師193人,註冊資產評估師99人,註冊稅務師43人,其他執業資格24人,具有兩個以上執業資格的80人。非執業個人會員 303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及《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溫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英文名稱為Wen 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全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自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實施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大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溫州市財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溫州市民政局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浙江省溫州市區內。
第二章職 責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受理會員資格申請和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負責初審和轉報;
(二)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本考區考務和考前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協會執業會員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下稱執業機構)業務助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等後續教育;組織執業機構間的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不斷提高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四)檢查監督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執業準則、規範在本市的實施情況,促使本協會執業會員提高執業質量和恪守職業道德;
(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對本協會會員的獎懲工作。組織推選優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按照處罰管理許可權,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執業會員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意見;
(六)支持本協會會員依法執業,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協調各事務所之間的關係,協調行業外部關係;
(八)代表本市註冊會計師行業開展與國外註冊會計師行業之間的交流活動;
(九)管理本協會非執業會員,組織非執業會員的後續教育,注意培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事業後備人才;
(十)辦理省、市財政部門和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市境內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市境內參加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和依照規定考核程式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者,擁護本協會章程,經個人申請,按規定程式批准,均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在事務所執業並取得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其他為非執業會員。
由有關部門推薦,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吸收專業人士為本協會特邀個人會員。
執業會員退出執業機構不再執業,或由於其他原因不再擔任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可以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式為: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並附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二)經本協會受理初審,轉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三)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同意後,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覆核批准;
(四)批准後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學習培訓、專業研究和經濟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協會的經費收支;
(七)申請退出本協會。
第十條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完成後續教育計畫所規定的專業學習任務;
(五)承擔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六)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更換和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本會團體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當然理事,法人代表變更時,理事人選隨之變更。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撤換常務理事會理事;增補或撤換理事會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有關會員權益、紀律、獎懲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代表本協會進行國內外交流;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推遲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除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外,還有提出增補、撤換理事會理事的名單,提請理事會審議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回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秘書長應為專職。
第二十二條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資助;
(三)本協會舉辦的事業活動或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遵循《會計法》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查。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的程式
第三十四條修改本協會章程,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市社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因合併、分立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