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

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成立於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是中國教育學會下屬單位會員,業務主管單位是溫州市教育局。目前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有民辦中、國小、職業學校、幼稚園、培訓機構等會員單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 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

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是“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民眾性組織,以“組織、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為職能,依法維護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英文譯名Wenzhou Associ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縮寫WANGE。

第二條 本協會是溫州市一級協會。是由我市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者、管理者、研究者和熱心支持者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是溫州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全市民辦教育單位及民辦教育工作者,探索民辦教育發展規律,研究和反映民辦教育發展中的的熱點與難點;開展行業自律、行業維權與其他行業服務活動,為推進溫州市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溫州市教育局、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本協會的住所在浙江省溫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政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制訂民辦教育的行規行約,促進溫州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廣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關注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諮詢服務;

(三)承接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任務,開展對民辦教育工作者的培訓,對民辦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認證、指導,表彰獎勵在民辦教育各項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積極開展民辦教育機構之間交流與合作活動,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提高辦學水平,推動民辦教育機構的強勢發展;

(五)依法維護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和合法權益,維護民辦學校教職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為民辦學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設定民辦學校教師交流平台,協助有關部門建立民辦教育人才庫,提供人才信息,促進民辦學校教師有序流動;

(七)根據會員需要,積極提供有利於民辦教育機構健康發展的信息資料及其他服務項目;

(八)辦好溫州市民辦教育網,積極與其他媒體合作,大力宣傳我市民辦教育辦學成就及優秀辦學者和優秀教師。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位會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七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熱心於民辦教育事業研究、探索。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活動;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其它違法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 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代行常務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職務》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有奉獻精神。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威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任職一般不應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在有條件情況下,本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分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捐助;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註銷時應由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30日協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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