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工作職能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 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10、根據縣長的提請,決定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13、評議人代會選舉和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的任期內的工作情況;
14、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決定授於地方的榮譽稱號;
16、審議、決定縣政府報送的“辦法”、“細則”、“制度”、“條例”等重要檔案。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職能
1、檢查貫徹執行憲法、各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2、督促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常委會交付的議案、質詢和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批評、建議、意見的承辦情況。
3、監督聯繫對口單位的主要工作:
(1)審判重大的刑事、民事、經濟案件;
(2)監督監察重大案件和重大問題;
(3)普法、“嚴打”、“專項治理”、依法治縣工作的實施;
(4)民眾反映強烈的刑事、民事、經濟、治安案件的查處;
4、授權評議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命人員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情況。
5、監督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6、處理縣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其它重要工作。
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職能
1、檢查貫徹執行憲法、各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2、督促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質詢案和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批評、建議、意見的辦理情況。
3、監督聯繫對口單位的重要工作:
(1)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編制初審;
(2)工業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
(3)檢查重大項目的引進、實施、項目資金的套用。
4、監督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5、授權評議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任期和年度工作情況。
6、監督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7、處理縣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其它重要工作。
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職能
1、檢查貫徹執行憲法、各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2、督促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交付的議案、質詢案和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批評、建議、意見的辦理情況。
3、監督聯繫對口單位的主要工作:
(1)科教興縣戰略的實施;
(2)重大教育教學工作的改革;
(3)衛生事業的發展和衛生工作;
(4)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和建設;
(5)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4、檢查重大項目的引進、實施、項目資金的運用。
5、授權評議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情況。
6、監督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違法案件的查處。
7、處理縣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其它重要工作。
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職能
1、負責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檔案材料的起草,編印簡報,承辦文書檔案、資料信息等工作。2、承辦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其它重要會議的會務、資料、安全保衛等工作。
3、負責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監督工作。
4、負責縣人大常委會視察、調查、檢查工作的有關服務事宜,負責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
5、承辦人大常委會受理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6、辦理人大常委會有關人事任免的具體工作。
7、對依法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為主任會議研究和常委會審議作好準備。
8、根據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安排,為常委會有計畫地聽取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人員進行述職工作做好準備。
9、在縣人大常委會或縣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的部署指導下,辦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換屆選舉和指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換屆選舉工作。
10、辦理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關於調查了解換屆選舉中出現的違法違紀事件的具體工作。
11、緊緊圍繞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以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開展研究工作,及時總結新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12、授權承辦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務組織等工作。
13、做好人大常委會機關的老幹部工作。
14、負責人大辦公室機關幹部的政治和業務學習。
15、負責機關財物、車輛、家屬院住宅等事務管理工作。
16、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