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全市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的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的實施,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初審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本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本市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地方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監督檢查等。
(十五)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和組織重大調研;承擔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負責本局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規劃科
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綜合性規劃性檔案;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及相關非訴訟法律事務;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研究擬訂考核指標,開展安全生產考核、表彰獎勵活動,監督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生產安全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全市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統計的有關工作,定期匯總、綜合分析和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具體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關安全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石油行業、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人事培訓科(與監察室、紀檢組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行政服務中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務、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
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舉報投訴、有關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統計和分析工作。
(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及市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和綜合管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綜合監督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按照市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監督檢查、應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報處置以及信息化建設;接受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指導等。
(七)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依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範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未含執法監察支隊)。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名。其中:支隊長1名(由副處級幹部擔任)、副支隊長2名。
(三)非領導職數按湛發〔2001〕16號文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積極配合,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衛生局負責規範職業病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工作,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從市衛生監督所劃轉2名事業編制及2名工作人員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劃轉的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置換為行政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