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規劃、計畫、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二)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本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畫,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規範外貿流通秩序。
(三)依法監督技術引進、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四)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本市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五)巨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核准等工作,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六)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依照有關規定核准市管許可權的加工貿易業務,依法監督管理本市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依法審核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對外援助業務,監督本市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八)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依法核准(或審核上報)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在本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牽頭制定赴境外舉辦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的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境內外舉辦的上述活動。
(九)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市內各級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十)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經濟開發區(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和自由貿易區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口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