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體育局

機構簡介

湖州市體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0〕113號),設立湖州市體育局。市體育局是主管體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市政府規定已交由縣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2.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體育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負責全市全民健身工作,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加強公共體育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工作,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重大體育競賽工作的規劃、領導和組織協調;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培育、發展體育產業,綜合管理體育市場;協調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監督、檢查;負責體育彩票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科研教育工作,培育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及與港澳台間的體育合作與交流。
(八)承擔市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依法管理健身氣功。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體育市場管理處”、“監察室”牌子)
指導和推動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培育、發展體育產業;綜合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工作計畫、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檔案、信訪等日常工作;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科研教育工作,培育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組織協調全市體育會議和大型體育活動;綜合管理體育市場,依法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負責全市體育市場稽查,依法管理和監督體育經營活動;負責局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二)民眾體育處
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草案;負責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培育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各類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陽光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等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承擔市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對社會健身氣功進行業務管理。
(三)競賽訓練處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全市競技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負責全市業餘訓練布局規劃;組織協調全市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及重大賽事的舉辦;聯繫指導市體育科學學會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政策法規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1990年2月20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國家體委令第8號、國家體委令第1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國小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鍊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汲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第六條 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體育課教學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活動。
普通中國小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第八條 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
體育課的教學形式應當靈活多樣,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九條 體育課是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核同意,並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人學生健康檔案。
第三章 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條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
普通中國小、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認真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誰》的達標活動和等級運動員制度。
學校可根據條件有計畫地組織學生遠足、野營和舉辦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
第四章 課餘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餘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有條件的普通中國小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參加課餘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並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普通高等學校對運動水平較高、具有培養前途的學生,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體育競賽貫徹小型多樣、單項分散、基層為主、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普通國小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區、縣範圍內舉行,普通中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範圍內舉行。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舉行。
第十五條 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學生參加國際學生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競賽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規定,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五章 體育教師
第十七條 體育教師應當熱愛學校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養,掌握體育教育的理論和教學方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畫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占的比例和開展課餘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國小外,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畫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餘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學校對妊娠、產後的女體育教師,應當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六章 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制訂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準,有計畫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畫。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地區,逐步建立中、國小體育活動中心,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社會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應當安排一定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維修制度,井由專人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或者破壞體育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以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
國家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經費上應當儘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給予支持。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支援學校體育工作。
第七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國小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人督導計畫。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由一位副校(院)長主管體育工作,在制定計畫、總結工作、評選先進時,應當把體育工作列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普通中學,可以建立相應的體育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幹部和管理人員。
班主任、輔導員應當把學校體育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教育和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學校的衛生部門應當與體育管理部門互相配合,搞好體育衛生工作。總務部門應當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後勤保障。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等組織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高等體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專業的體育工作不適用本條例。
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1979年10月5日發布的《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和《中、國小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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