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7號)
《湖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已經1995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省財政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和下級財政決算的真實、合法的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財政審計監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政府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和財政決算的監督;
(二)有利於促進財政、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三)有利於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和實行雙重領導的體制;
(四)有利於實現財政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年審制度。省審計機關對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財政決算2年全面審計1次,地、州、市審計機關對縣(市、區)和縣(市、區)審計機關對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2至3年全面審計1次。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二)預算執行中的調整情況和預算執行中的收支變化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及時、足額徵收和按預算級次及程式規定劃分、留解的情況;
(四)預算收入退庫及稅務機關稅收退庫情況;
(五)企業欠稅和專業銀行壓庫情況;
(六)財政、稅務部門提取代征代扣稅收手續費的情況;
(七)財政專項撥款、上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補助和追加預算支出指標的撥付、使用情況;
(八)財政部門管理的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十)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的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十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政府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的情況;
(十二)省長、市長、州長、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十三)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1、預算外資金徵集、徵收和解繳的合規性;
2、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分配、使用的合規性;
3、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包括資金來源、入帳、計息、發放、回收及占用費提取的合規性和使用效益;
4、財政專戶儲存的各種資金的真實性、合規性;
5、預算外往來款項的真實性、合規性。
(二)政府部門管理的財政性專項基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1、財政性專項基金徵集、使用和解繳的合規性;
2、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立的合規性;
3、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的情況;
4、預算外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5、預算外往來帳款的真實性、合規性。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財稅管理及效益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對單位預算按有關預算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的情況;
(二)稅收管理情況,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稽查、票證管理等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三)財政、稅務部門內部管理情況,包括權責劃分、審批程式等內部控制制度和金庫的繳庫、退庫等的有效性、合規性。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財政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執行財政和稅收政策情況;
(三)財稅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第九條 財政審計範圍包括本級預算執行機關、參與組織預算執行的機關、預算外資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參與組織預算執行的機關。具體審計對象主要是:
(一)本級財政部門(含直屬單位);
(二)本級稅務機關及直屬分支機構;
(三)本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
(四)本級參與組織預算執行的機構;
(五)本級財政有償使用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門;
(六)下級人民政府及參與組織預算執行的機構。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情況、下級決算進行審計,實行上級審計和同級審計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制度。
預算執行情況,由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地區行政公署本級的預算執行情況由省審計機關審計,省審計機關力量不足時,可授權地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財政決算由上級審計機關審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劃定管理、明確重點、合理分工的辦法,主要採取現場審計方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進入被審計單位的時間由審計機關在當年10月至次年1月間確定。
縣級審計機關於3月15日前、州和市級審計機關於3月底前、省審計機關於4月底前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同時要匯總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情況。
《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三)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包括財政、稅務部門和財政其他部門執行預算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問題;
(四)審計機關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和對重要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審計結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委託同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計批准本級財政決算前1個半月,寫出審計工作報告,由政府審定後,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本級財政決算前1個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
《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預算執行中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意見,包括政府採取的措施及其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說明;
(四)本級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五)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財政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六)對加強和改善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政府各部門批覆的預算,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本級政府各部門向其直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入執行和稅務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政府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法定程式和現行的財經、審計、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對財政、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各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地方稅務部門、政府其他部門制定的規定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政府審查決定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八條 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審計機關或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