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審計局

(三)對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二)、加強財政審計和各類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三)加強對國有企業、國有投融資機構的審計監督。

基本情況

津市市審計局是津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市政府的審計機關。下設辦公室、法制股、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股、經濟貿易與外資運用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室。

工作職責

(一)對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財政性資金,企業事業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國有企業和事業組織自籌資金或者銀行貸款,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與貸款,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來源、管理與使用,招投標活動的財務情況,預算、概算執行及竣工決算,以及與上述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供貨、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社會保障、救濟、福利基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有關組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和社會公益性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授助資金與貸款,各種財政性專項資金等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機關、民眾團體、事業組織主要負責人,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職、退休等事項時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八)承辦本級政府交辦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其他審計事項。
(九)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和各種專項資金、基金的征管用情況,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行業自律組織─內部審計師協會進行指導。

工作重點

(一)對巨觀調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監督。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巨觀調控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找出其中具有規律性和普遍性的現象,分析成因,尋求對策,為制定貫徹和落實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的措施和對策提供參考依據。
(二)、加強財政審計和各類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全方位關注各種財政性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為各級政府提供決策依據。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加強對國有企業、國有投融資機構的審計監督。加大對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會計信息失真,確保國有資產的運營安全與保值增值。
(四)加強對基本建設工程的審計監督。選擇市委、政府關注和人民民眾關心的重點項目進行審計,實現項目審計與效益審計有效結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剖析原因,並針對建設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弊端,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五)加強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協調下,有計畫、有重點地安排審計對象。用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進行審計評價,從而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為考核使用領導幹部提供參考。

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第231號發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1995年11月22日國務院令第186號發布)
(六)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7號發布)
(七)《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2003年1月8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
(八)《湖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1995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57號發布)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的通知》(湘政發〔1997〕9號)
(十)與審計相關的其它法律法規

內設機構

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委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津通字[2002]8號)和《關於印發<津市市市直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津發〔2002〕9號)精神,設定津市市審計局(簡稱市審計局)。根據職責市審計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統計報表、寫工作總結等材料;負責宣傳、信息、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檔案管理、財務等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辦理局機關的從事調配、工資福利、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崗位責任制考核等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紀檢監察、群團和老乾工作;辦理市政府交辦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法制股
負責地方性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及修改和報批工作,組織對全市的審計業務質量監督檢查和審計執法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業務股室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建議書,並負責辦理相涉審計事項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對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受理審計業務舉報;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審計業務培訓。
(三)財政金融與農林水利審計股
擬定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市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負責對各鄉(鎮)政府的財政決算、財務收支和相關站進行審計;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負責完成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任務;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對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證卷、社會募集資金按分工範圍進行審計監督;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完成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任務;負責審計農林水利等部門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農林水利建設、農業開發、扶貧、移民、防汛抗災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完成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股
負責審計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府辦、市政協辦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直黨群、政法、計畫、文教、衛生機關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機構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房改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完成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基本建設與經濟貿易審計股
負責審計市建設系統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對市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直各部門管理的基建投資項目;負責對資源環保專項資金的審計;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中央、省屬在津單位基建項目進行審計;組織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控股的工交、商糧貿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市屬對境外投資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審計監督在津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完成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任務。
(六)經濟責任審計室
參與制定全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方案、計畫,建立審計台帳,搞好綜合協調;受市委、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市直黨政部門、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和民眾團體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鄉(鎮)長、辦事處主任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人員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定額內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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