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是共青團湖南省委、湖南省青年聯合會、湖南省學生聯合會、湖南省少先隊工作委員會、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共同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公益組織,即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
爭取省內外關心湖南青年發展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通過扶持服務、項目實施和社會引導,弘揚拼搏創業的時代精神,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廣大青年創業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努力探索中國特色青年創業就業的道路。我會遵循“公開、透明、安全、規範、效率”的原則。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是共青團湖南省委、湖南省青年聯合會、湖南省學生聯合會、湖南省少先隊工作委員會、湖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共同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公益組織,即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爭取省內外關心湖南青年發展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通過扶持服務、項目實施和社會引導,弘揚拼搏創業的時代精神,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廣大青年創業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努力探索中國特色青年創業就業的道路。
本基金會遵循“公開、透明、安全、規範、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南省委員會,並接受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審計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基金會設在湖南省長沙市湘府西路一號省青少年活動中心文娛中心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業務範圍是:
(一)培養青年創業就業意識,提高青年創業就業素質;改善青年創業就業環境,建設青年創業就業文化;宣傳青年創業就業典型,鼓勵青年自主創業;
(二)爭取優惠政策,籌措扶持資金,舉辦技能培訓,提供創業就業指導和法律諮詢等,促進青年創業就業,重點關注家庭困難大學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的創業就業問題;
(三)青年創業就業基金的籌募、保管及使用;
(四)青年創業就業項目的開發、發布和執行;
(五)積極促進金融業和企業為青年創業就業提供支持和開展合作;
(六)面向省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七)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年創業就業研究及相關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八)獎勵青年創業就業優秀人才及為青年創業就業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九)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省內外促進青年創業就業事業的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十)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期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在青年發展領域具有相當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推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根據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宗旨參與有關活動;
(三)對湖南創業就業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
(四)遵守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活動,維護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合法權益,並為推動事業發展盡力;
(六)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5—9人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章程提出的任務;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全體會議;
(四)責成秘書處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免;
(六)辦理理事人選的增補或調整事宜;
(七)決定下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方案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的提名;
(八)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確定日期並主持召開。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提名後,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設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顧問由省級領導或業務主管單位領導擔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在促進青年創業就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省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也可聘請若干有業務專長且熱心於青年創業就業事業的人士為特聘專家或業務顧問。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質;
(二)在青年工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年富力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任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第四章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若干名。成為本基金會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青年發展事業;
(三)有能力監督本基金會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監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履行職責;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捐受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列席理事會議,聽取並提出對工作報告的意見和建議;
(五)監察巡視理事會資助項目落實情況;
(六)審查理事會資產管理情況。
第五章基金和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基金和資產來源於:
(一)省財政廳扶持資金;
(二)省內外、國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基金和資產增值;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以所籌集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本基金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並可授權建立專項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本基金會根據宗旨和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書明確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依法拍買或變買後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依照宗旨和章程從事公益活動,必須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定期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事會和財政、稅務、工商、審計機關及社會公眾的依法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換屆或變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終止條件、程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完成宗旨或分立、合併、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依據國務院2004年3月18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制定,經2009年5月4日湖南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