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礦產資源開採登記條件規定》已經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條 為規範礦產資源開採登記條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進行審批登記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登記條件是指申請開採礦產資源應當具備的主體資格、資金、技術、規模和地質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審批登記許可權,負責礦產資源開採準入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開採礦產資源,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個體申請採礦的應當依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五條 開採礦產資源,礦山規模不得低於最低生產建設規模,開辦資金不得低於下列各項資金之和:
(一)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建設資金;
(二)應當依法繳納的採礦權價款;
(三)當年應當依法繳納的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以及依法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建設資金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採礦產資源,礦區範圍應當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七條 開採礦產資源,礦種應當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開採礦種目錄。
開採礦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本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開採礦產資源,大型礦床應當達到勘探程度,中型、小型礦床應當達到詳查程度,零星分散資源及砂石粘土礦可以適當降低地質勘查程度。
第九條 開採礦產資源應當制定開發利用方案,科學合理確定開採規模,擬採用的生產技術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擬建設的礦山工業設施應當在地質環境脆弱區、地質災害危險區範圍之外。
第十條 開採礦產資源,生產建設規模為大型、中型的,應當具有下列技術和生產作業人員:
(一)地質、採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1人以上;
(二)地質、採礦、測量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1人以上;
(三)地質、採礦、測量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2人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或者經職業技能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礦山生產作業人員總數30%以上。
第十一條 開採礦產資源,生產建設規模為小型的,應當具有下列技術和生產作業人員:
(一)地質、採礦、測量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1人以上;
(二)地質、採礦、測量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1人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或者經職業技能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礦山生產作業人員總數20%以上。
開採零星分散資源及砂石粘土礦的,適當放寬技術和生產作業人員條件。
第十二條 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
第十三條 已設礦山企業未達到礦產資源開採登記條件的,應當通過整合、技術改造、擴能等方式達到;仍未達到的,不予辦理開採許可延續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依照規定的登記條件,不予辦理設立、延續或者變更登記的,採礦登記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條件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礦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依法撤銷開採登記: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登記條件準予登記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登記,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採礦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撤銷登記的,被許可人基於採礦登記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對不符合礦產資源開採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的;
(二)為未達到礦產資源開採登記條件的已設礦山企業辦理開採許可延續或者變更登記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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