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礦業聯合會

郴州市礦業聯合會

郴州市礦業聯合會是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覆蓋礦業全行業的社團法人組織 ,是全市礦業行業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相關行業)的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從事礦產資產管理、礦業地質勘探、設計及中介活動、礦山建設、採礦、選礦、水工環、科研、教學、礦產品深加工及礦產品行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各行業、各相關協會、學會自願組成,是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主要功能是在礦業企業和政府間起好橋樑作用,發揮聯繫社會的紐帶作用,協調礦業領域市場主體利益,提高礦業資源市場配置效率,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基本情況

郴州是個礦業大市,礦產資源豐富,礦業企業眾多,礦業經濟發達。為了強化礦業行業的科學管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法組建市礦業聯合會。市礦聯的組建,對於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模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變礦產資源優勢為礦業經濟強勢,促進 “兩型社會”建設,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市礦業聯合會的性質功能。市礦業聯合會是全市礦業行業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相關行業)的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從事礦產資產管理、礦業地質勘探、設計及中介活動、礦山建設、採礦、選礦、水工環、科研、教學、礦產品深加工及礦產品行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各行業、各相關協會、學會自願組成,是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主要功能是在礦業企業和政府間起好橋樑作用,發揮聯繫社會的紐帶作用,協調礦業領域市場主體利益,提高礦業資源市場配置效率,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市礦業聯合會的主要任務。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道德風尚;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當好地方礦業發展戰略和制定地方礦業方針政策的參謀助手;參與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工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在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橋樑作用、聯繫社會的紐帶作用和礦業經濟轉型升級的推動作用,以及在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礦業治理中的協同管理作用,為礦業、礦山、礦區、礦工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服務。

市礦業聯合會會員發展的範圍。市礦業聯合會發展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凡在本轄區從事礦產資源管理、礦業地質勘探、設計、礦山建設、採礦、選礦、水工環、科研、教學、礦產品深加工及礦產品行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各行業、各相關協會、學會及涉礦中介組織,均可發展成為單位會員;凡在本轄區從事與礦業活動有關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教學人員,有一定經驗和造詣的管理人員,均可發展成為個人會員;在礦業活動中有突出貢獻、有聲譽、屬本轄區籍貫的國內專家、學者、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等,均可推薦為名譽會員。

市礦業聯合會發展會員的標準。市礦業聯合會的會員發展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關係到礦聯組織的發展壯大和成敗興衰,應堅持標準,防止走過場、搞形式。單位會員必須是礦業領域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礦業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中介組織,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個人會員須為本礦業行業領域內的專家、學者 (即有相應的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所有入會單位和個人均需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市礦業聯合會發展會員的程式。在確定會員發展對象的基礎上,按照規範程式,嚴格履行會員入會手續。凡入會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提交入會申請書。屬發展為單位會員的,須填寫 《郴州市礦業聯合會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登記表》,將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等材料一同報核;屬發展為個人會員的,須填寫 《郴州市礦業聯合會個人會員申請入會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市礦業聯合會正式成立前發展的會員,由市礦業聯合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登記,報理事會通過備案;市礦業聯合會正式成立後發展的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所有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市礦業聯合會會員享有的權利。參加本會的活動;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不含名譽會員);向本會反映問題或請求法律支援;向本會提出批評或建議權;監督本會的活動。

市礦業聯合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參加並支持本會組織的調研活動,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料和協助;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名譽會員可以不繳納會費);履行承諾的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市礦業聯合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按照以企業為本、以服務興會的原則,不斷創新協會服務產品,不斷滿足會員服務需求。凡市礦聯會員,可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培訓、交流活動和其它業務活動;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網上信息服務;免費獲得本會所辦的礦業季刊;免費獲得本會編纂的 《郴州礦業年鑑》;免費獲得本會網站上登載會員單位簡介和個人會員風采、上傳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 (內容由會員單位和個人提供,本會審核)或主頁連結會員網站;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礦業評審諮詢、礦業項目前期論證、礦業權代理等專項服務;優先獲得本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冠名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礦業博展會,並得到相應的優惠;優先獲得經政府部門委託和授權提供的其他相關服務。

主要領導

(一)會長

許立程 郴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市政府經濟顧問

(二)執行會長

廖大學 湖南柿竹園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三)常務副會長

劉洪書 郴州市經信委原主任、市水泥協會會長

薛 峰 湖南寶山有色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何亞文 湖南有色金屬股份黃沙坪礦業分公司總經理

謝志剛 湖南宇騰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曹永貴 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胡仔健 南方石墨有限公司總裁

高慶文 湖南華潤煤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過建光 湖南有色新田嶺鎢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王承昆 雲南錫業郴州礦冶有限公司董事長

喬玉生 湘南地質勘察院院長

王朝陽 郴州市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四)副會長

劉社鵬 郴州市觀賞石協會名譽會長

覃佐國 湖南省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黃程輝 香花嶺錫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鄧 波 中湘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尹夏生 湖南夏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曹彥富 中信興光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欣榮 郴州鑽石鎢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萬 偉 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小全 周源山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文禮旭 湖南金磊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瑞堯 永興縣怡興稀貴金屬供應鏈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從記 郴州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總經理

伍 堅 郴州恆達選礦機械廠有限公司董事長

申德貴 郴州市礦產開發綜合服務中心主任

周智勇 湖南省郴州市石墨(有色貴金屬)國家檢測中心主任

李順春 湖南博世科華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譚聰聖 湖南金煌實業集團董事長

京福利 郴州市貿促會原會長

(五)常務理事

李定橋 湖南省地質礦產勘察開發局四0八隊隊長

劉志軍 郴州市砂石建材行業協會會長

凌 剛 湖南省核工業地質局三○二大隊隊長

曹新苗 湖南省煤田地質局第五勘探隊隊長

楊長明 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一總隊隊長

陳慶德 湘南高等教育函授中心主任

何良雲 郴州市北湖區瓦渣池錫鉛鋅多金屬礦董事長

何貴舟 郴州市北湖區鐵婆岩鐵鉛鋅多金屬礦董事長

胡瑤生 郴州金富利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曾耀慷 郴州市廣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經理

黃 華 郴州市鈺隆管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田小寶 郴州市蘇仙區飯壟堆北段有色金屬礦董事長

歐德文 湖南興盛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鄧根伍 桂陽縣城郊寶嶺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黃江富 宜章縣漿水鄉牛形煤礦董事長

馬興巍 湖南鑫源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名揚 永興縣銀鑫鉛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許小君 永興縣香梅鄉八礦董事長

唐永發 臨武縣永盛鉛鋅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

李曉東 湖南柿竹園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總工程師、礦選研究員、高級工程師

陳禮雄 郴州市殘聯原理事長

蔣佑華 郴州市委原副秘書長

張小科 郴州市法制辦原副主任

羅 軍 郴州市北湖區政協原副主席

李南貞 郴州市政府機關行政事務管理處副主任

張春生 郴州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原科長

(六)秘書長

京福利

(七)總工程師

李曉東

章程

(提請2015年8月19日至24日郴州市礦業聯合會 第三次理事大會網路大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郴州市礦業聯合會(簡稱郴州礦聯),英文名稱為:ChenZhou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CZ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我市礦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相關行業)的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礦業企業、從事礦業科研、教學、設計及中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礦業行業協會等自願聯合組成,是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諧社會(簡稱“四化兩型”)的要求,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大力推進礦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郴州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和“四化兩型”目標的宏偉任務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民主辦會、開放辦會、協商辦會、企業為主辦會,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當好地方礦業發展戰略和制定地方礦業方針政策的參謀助手和智庫;參與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充分發揮郴州礦聯在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橋樑作用、聯繫社會的紐帶作用和對礦業經濟轉型升級的推動作用,為礦業、礦山、礦區、礦工(簡稱“四礦”)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服務。

本團體的強大支撐是“三個依靠”:即依靠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礦業管理部門的支持;依靠礦業企事業單位和礦業社會組織的支持;依靠礦業職工的支持。

第五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本團體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和健全黨組織;依據工會法規,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市國土資源局,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址設在郴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公大樓九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圍繞“四礦”問題開展礦業法律法規政策、礦產品供需形勢、礦業發展戰略、礦業經濟、礦業金融、礦業勘查、礦業科技、礦業人才、礦業管理、礦業要素市場建設、礦產開發利用、礦業用地、礦山環境保護等與礦業相關的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及其部門提供制定政策與建章立制諮詢建議與服務。

(二)積極宣傳和貫徹政府的礦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廣泛傾聽企業呼聲,接受業界投訴,及時反映行業及企業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和礦業企業合法權益,搭建社會、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台。

(三)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鼓勵科技理論創新,推廣高新科技成果套用,推進集約節約利用資源,發展礦業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加快礦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廣並履約《綠色礦山公約》和國家綠色礦山建設方針政策,促進綠色礦業發展。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有關科技創新的促進、獎勵與評定,總結推廣礦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

(四)推動礦業文化教育事業,建設礦業行業精神家園,弘揚礦業先進文化,促進礦業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構建礦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立和諧礦業關係。組織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法律法規、金融資本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和專家服務;組織推薦、評比和宣傳綠色礦山、和諧礦區、優秀礦山企業等。

(五)大力開展對外礦業科技和經貿交流與合作,搭建“走出去,引進來”的服務體系平台,提供法律政策、資源狀況、投資環境、投融資等諮詢服務。

(六)開展礦業新聞宣傳工作,發布國內外礦業重要信息,辦好礦業年鑑、會報、會刊、網站及其他出版物。

(七)建立健全礦業行業自律性機制,參與制定行約、行規、技術標準,組織開展行檢、行評,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礦業行業利益;加強對全市礦業行業協會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牽頭開展面向礦業的各種活動,發展礦業公益事業。

(八)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協調處理礦業關係;促進依法辦礦和科學辦礦;組織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申請或發放的論證工作以及採礦登記的前期審查、組織工作。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冶煉、加工、研發、貿易和地質環境治理等有關礦業項目的立項、設計資料的審查;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方案、礦權評估、地質災害的危險評估、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與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復墾方案、水土保護方案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的評審工作;組織勘查項目施工監理、成果評審驗收;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年報、礦山閉坑地質報告、非法開採破壞礦產資源價值評估報告、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報告、礦產資源壓覆查詢、工程地質測繪編制和評審工作;開展礦業技術諮詢服務;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政策措施的調研及技術諮詢;協助開展有關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及其它新礦產開發利用的前期調研和成果評審工作。

(九)開展對寶玉石、觀賞石行業服務;加強寶玉石、觀賞石行業的自律;協調和維護廣大寶玉石、觀賞石從業者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寶玉石、觀賞石行業的管理;促進地區間、國際間的行業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有關部門合作,參與礦博會、礦物寶石論壇等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

(十)開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其他有關工作與活動。

(十一)接受政府部門和礦業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實行會員制。本團體的會員分別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是本市從事勘查、開發、利用、科研等方面的資深人士。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須經會長辦公會審核。

礦業行業領域內有重要影響的領導、專家,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授予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具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榮譽會員);

(三)向本團體反映問題或請求法律支援;

(四)向本團體提出批評或建議權;

(五)監督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參加並支持本團體組織的調研活動和交辦的工作,並按中央、省、市有關規定提供資料和協助。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可以不繳納會費)。

(五)履行承諾的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本團體會費標準:

(一)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般會員每年繳費標準由理事會表決確定。

(二)個人會員原則上每年每人50元,不作硬性規定。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被查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予以除名,並提交常務理事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為貫徹以企業辦會為主,聯合礦業行業協會共同辦會,大家事、大家辦的原則,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依次設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以及礦業技術專家委員會、礦業綜合服務中心等支撐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屆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審查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的任期也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

(五)審查和決定郴州市礦業聯合會的重大工作計畫。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工程師和常務理事。

(七)決定聘請特邀顧問;授予名譽會長。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九)決定副秘書長、副總工程師、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或視頻、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的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或視頻、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總工程師一人。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工程師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礦業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礦業社團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工程師,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審查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審查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後,可以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暑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並主持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工程師組成的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郴州市礦業聯合會的人事制度和職工薪酬調整;對辦事機構的工作實行領導和監督檢查。會長辦公會是本團體經常性機構,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重大工作建議。會長辦公會須有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全面工作。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會長或執行會長(會長辦公會)委託下,分管具體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負責主持內設機構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團體領導機構的決定。

(二)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召集和主持召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直屬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各辦事機構負責人參加的辦公會議,研究和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協調團體內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圍繞郴州市礦業聯合會中心任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提名並協商擬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與解聘的意見,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提名聘用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辦公會決定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受會長委託擔任郴州市礦業聯合會首席新聞發言人,代表本會發布有關重要信息與新聞。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總工程師一人、副總工程師若干人,分別為地質勘查、採礦、選礦、冶煉、加工、環保等方面有造詣的深資工程技術人員。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推薦,或從社會上選拔,經理事會選舉或決定產生,並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本團體全面技術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服務,領導礦業技術專家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郴州市礦業聯合會經費的補助及委託其承擔某項事務的撥款或付酬;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審計核算,實行審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經同意,並報市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5年8月19日至24日第三次理事大會網路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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