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跳出浙江發展浙江・走進湖南建設湖南
――發展中的湖南省浙江商會
目前在三湘四水投資興業的浙商有20多萬人。據不完全統計,到2009年4月份,浙商在湖南的投資契約金額2571億元,實際到位資金已達830多億元,增長速度居各省、市、區來湘投資的前列。湖南浙商主要分布在製造業,房地產,市場流通業,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領域,礦產,水電能源,金融典當等行業。正在融入湖南社會的浙商早已把湖南當作了自己的第二故鄉。把吳越文化優秀傳統和市場經濟先進理念相結合的新浙商,秉承和發揚“自強不息、堅忍不拔、勇於創新、講求實效”的浙江精神,努力學習深厚的湖湘文化,自覺融進湖南社會,不僅自己得到發展,也推動了湖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進步。
湖南省浙江商會正是適應在湘投資創業的20多萬浙商的迫切需要,在湘、浙兩省領導和主管部門的關心指導下,於2005年5月10日正式成立的湖南省首家省級異地商會,也是目前湖南省規模最大的省級異地商會,目前有會員企業1000多家。商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組織聯絡部、財務部、維權部、培訓與宣傳部、招商引資部,同時為了加強商會的規範建設和管理,專門設立了監事會。商會於2007年12月正式組建黨支部。商會現任會長為湖南標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文忠。商會按照“政府與企業之間聯繫的橋樑、湘浙兩省經貿合作的平台、企業之間協作雙贏的中介、會員企業依法維權的中心、在湘浙商團結聯誼的紐帶”的功能定位,按照“黨和政府肯定、會員單位滿意,人民民眾稱讚”的目標定位,積極主動參與湘浙兩省的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招商引資活動。先後4次參加組織湘浙兩省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先後組織或參與了湖南省9個省轄市州、10個區縣的招商引資活動,為湖南引進資金300多億元,為回響湖南省委省政府的“萬商入湘”的號召,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商會連續二屆獲得湘商大會優秀組織獎。全心全意為在湘浙商服務,努力團結和引導廣大在湘浙商艱苦創業,努力打造“誠信浙商”,在做大做強自身企業的同時,積極為湖南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做貢獻。熱心參與社會慈善與公益事業,樹立“愛心浙商”良好形象。商會成立以來,通過商會組織慈善捐款已達1500多萬元(其中商會捐建的首個希望國小,耒陽毛坪浙商希望國小已入選為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低成本建設農村學校的範例,目前商會在湖南已捐建了6所希望國小),榮獲湖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南慈善獎”,是目前湖南省唯一獲此殊榮的商會。2007年和2008年商會連續兩年被評為湖南省先進商會。商會黨支部先後被中共湖南省直工委評為2006――2008年度學習型先進黨支部和先進基層黨組織。
商會在認真落實湖南省委、省政府富民強省,創建和諧湖南戰略的同時,積極回響浙江省委、省政府號召,熱心參與“浙商回歸工程”和浙江省“山海協作工程”,努力回報家鄉。作為湖南、廣東、湖北、深圳、海南、河南、重慶等省市浙江企業聯合會、浙江商會和浙江省區域經濟合作促進會聯合支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的“浙商幫助低收入民眾‘152’增收計畫”的組長單位,在2008年11月召開的浙江省山海協作工程工作會議上,徐文忠會長榮幸地從呂祖善省長手中接過了頒發給商會的“浙商幫助低收入民眾‘152’增收計畫”榮譽證。
湖南省浙江商會建設與發展的每一個進步,都是在湘浙兩省各級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關心、支持、正確指導下取得的。湖南省先後有12位省級領導、浙江省先後有7位省級領導參加商會的重大活動和調研考察指導工作。尤其令廣大三湘浙商感動和振奮的是2009年5月25日浙江省呂祖善省長率領由龔正副省長、省政府張鴻銘秘書長、各廳局負責人、11個省轄市市長和義烏市市長等領導組成的浙江省政府代表團來湘考察期間,湖南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張春賢,省長周強,常務副省長於來山,副省長甘霖、陳肇雄,秘書長武吉海等領導和呂省長率領的浙江省代表團的全體領導親切接見商會副會長以上浙商代表,常務副會長以上領導還參加了由張春賢書記主持的湘浙兩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交流會。商會先後接待湘浙兩省各市州和區縣的領導30多批次。湘浙兩省的經協辦和湖南省民政廳更是從商會建設的正確方向到商會的組織建設,從商會日常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到重要活動的開展都有給予了具體的指導,有力地促進了湖南省浙江商會創建學習型商會、民主和諧商會、服務型商會的建設。
昨昔我住錢江尾,今朝共飲湘江水。有浙商的湖南,經濟和社會發展會更加迅速;有湘江水滋潤的浙商,創業的動力會更加充足。我們相信有湘浙兩省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導,有廣大人民民眾的關心和支持;有兄弟商會的經驗的學習借鑑,有廣大三湘浙商的共同努力,湖南省浙江商會一定能夠為“跳出浙江發展浙江,走進湖南建設湖南”作出更大的貢獻!
湖南省浙江商會正是適應在湘投資創業的20多萬浙商的迫切需要,在湘、浙兩省領導和主管部門的關心指導下,於2005年5月10日正式成立的湖南省首家省級異地商會。目前有會員公司近600多家。商會按照“政府與企業之間聯繫的橋樑、湘浙兩省經貿合作的平台、企業之間協作雙贏的中介、會員企業依法維權的中心,在湘浙商團結聯誼的紐帶”的功能定位,按照“黨和政府放心、會員單位滿意,人民民眾稱讚”的目標定位,積極團結和引導廣大在湘浙商艱苦創業,努力打造“誠信浙商”,在做大做強自身企業的同時,積極為湖南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貢獻,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愛心浙商”良好形象。商會成立以來,通過商會組織慈善捐款已達1300多萬元,其中,在2007年以前組織各種慈善捐款600多萬的基礎上,在2008年初的抗冰救災活動中,商會又組織慈善捐款120萬元。在今年支援四川汶川抗震救災中組織捐款達620多萬元。這次在商會成立周年慶典大會上組織湖南標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湖南金信集團各捐款50萬元捐建兩所希望國小。湘浙兩省領導和主管部門十分支持湖南省浙江商會的工作,成立三年來,湘浙兩省的省市領導20多次蒞臨湖南省浙江商會考察指導工作。湖南省浙江商會還十分重視與全國各商會的聯繫交流,此次商會成立三周年慶典活動就邀請了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的浙江企業聯合會、浙江商會的領導,全國各地在湖南的14個商會領導參加商會成立三周年慶典活動。昨昔我住錢江尾,今朝共飲湘江水。有浙商的湖湘,經濟和社會發展會更加迅速;有湘江水滋養的浙商,創業的動力和營養補給會更加充足。我們相信,有湘、浙兩省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有兩省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具體指導,有廣大人民民眾的關心支持,廣大在湘浙商一定能夠為“跳出浙江發展浙江,走進湖南建設湖南”作出更大的貢獻!湖南省浙江商會一定能夠在湘浙攜手,共創輝煌的實踐中建設成全國一流的商會。
商會章程
(二00五年五月十日首屆會員大會通過)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南省浙江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
縮 寫:ZJCCHN
第二條 性質:湖南省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湖南省投資興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在湘浙商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在湘浙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湘浙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湘浙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商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東部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資金、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理念的交流,為促進湘浙兩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湖南省浙江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起良好的橋樑作用。
(二)開展湘、浙兩省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省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浙江”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全面打造“浙商”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會辦經濟實體、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湖南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是湖南省內從事工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浙商企業。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四)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亦可根據情況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商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需要時也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主要研究不屬常務理事會以上會議研究,但又比較重要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正副主任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此秘書長也可以是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經理事會選舉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最多可以連任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和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匯報一次,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報後,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