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嘉興湖南商會起始於2009年底,其前身是嘉興湖南老鄉會。嘉興湖南商會由利展紡織(浙江)有限公司、嘉興市萬事傑新纖維製造有限公司、嘉興德威高傳動系統有限公司、嘉興市德盛達紡織有限公司、嘉興清水電子有限公司、海寧瑞歐沙發有限公司6家企業發起籌建,由嘉興市工商聯主管。
商會的組建,順應了眾多湖南籍企業和湖南籍人士的共同期待,會員涉及機械製造、皮革製造、面料、紡織、服飾等多個行業。現在共有會員企業90餘家,投資總額近10億元。 嘉興湖南商會是會員企業與政府溝通協調的重要紐帶和橋樑;是會員企業溝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報、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是在會員企業在市場開發、對外拓展、融資合作等過程中的品牌依託;是促進浙江與嘉興兩地經貿往來的助推器。 商會作為社會團體,肩負著更大的社會責任。嘉興湖南商會將積極投身於公益事業建設中,為促進經濟與社會和諧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浙江嘉興在2008年11月與湖南懷化市結為友好城市。嘉興湖南商會通過與家鄉城市加強聯繫,幫助懷化市人民政府擬於2010年7月19日至21日在浙江嘉興舉辦懷化·嘉興經濟合作專場活動,為兩地的經濟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嘉興市湖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he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Jiaxing 縮寫為HCCJ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湖南籍的投資者在嘉興市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社會團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會秉持以下宗旨:
1、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2、堅決擁護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3、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4、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原則,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為嘉興市和湖南省各地市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嘉興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嘉興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暫設為嘉興市環城東路235號南湖大飯店42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參與的推薦工作;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引導會員從事合法經營,遵守職業道德,維護企業信譽;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匯集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繫;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六)、引導和組織會員之間的項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務;
(七)、開展項目投資,致力於發展本會會產;
(八)、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開展各類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為嘉興市、湖南省與全國其他各省市的經濟合作牽線搭橋;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協助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三)、其他屬於商會業務範圍的合法事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嘉興地區從事經商活動的湖南籍人士舉辦的企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入會,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湖南各類企業在嘉興開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派機構和湖南籍人士在嘉興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
(二)、擁護商會章程;
(三)、自願入會;
(四)、團結、合作、發展、互助並自覺參與商會工作;
(五)、反對迷信,崇尚科學,拒絕邪教,無犯罪記錄;
(六)、堅決反對民族分裂破壞活動,自覺維護祖國統一;
(七)、認真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簽發會員證或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完成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商會的活動,如實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向商會辦公室交回會員證或牌匾。會員逾期半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時間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開會長辦公室會議,討論、研究 、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三條 作為商會常設機構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商會副秘書長可以受邀列席會長辦公會。
會長辦公會負責執行、落實理事會有關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經費開支,檢查財務情況,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四)、制定和監督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各種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商會工作人員的聘任;
(七)、決定商會一般活動的舉辦。
(八)、決定會員的除名和退出;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召開,會議須2/3以上人數出席,其決定須經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副會長若干,秘書長1名。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二)、協助會長落實本會工作,完成會長辦公會或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具體落實會長辦公會決議;
(二)、協助會長落實本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定。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出建議;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11年5月8日經會員大會表決。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