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地保護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7號)

《湖南省林地保護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林地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鬱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

第四條 林地的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林地。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規劃、依法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林地的行為。

第六條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地權屬管理

第七條 國有、集體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體、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頒發的林地證書(含山林權證書,下同),是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

第八條 申請核發林地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權屬無爭議;

(二)四至界線清楚、標誌明顯;

(三)有關圖表完備,資料齊全;

(四)實地面積及四至界線與登記檔案和圖面資料吻合。

第九條 變更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向當地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林地證書。

第十條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為有利經營管理,相互之間調換林地使用權,必須簽訂調換林地協定書,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林地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國有林業單位因特殊需要而改變隸屬關係或者變更經營林地面積的,必須經地、州、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上報,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林地權屬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條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對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的義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區劃、林業長遠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林地的保護利用規劃。

第十五條 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科學合理地經營管理林地,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和20度以上的風化花崗岩、紫色砂頁岩、紅砂岩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開墾的應當限期退耕還林。

第十七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擅自毀林採石、採礦、挖砂、取土、修墳、建房以及其他毀壞林地資源的行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區、特種用途林地內砍柴、放牧、狩獵和從事其他有害於林地資源保護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經依法批准臨時使用林地進行採石、探礦、挖砂、取土以及修築臨時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的要求進行復墾。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林地的開發利用應當因地制宜,制定規劃,不得擅自毀林。

第二十條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承包、轉包、聯營、合夥、股份合作等形式經營林地;可以依法將國有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經依法批准,可以開辦私營林場。

依法有償轉讓的國有宜林荒山、荒地,必須用於林業開發。

第四章 林地徵用和占用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和生產需要徵用、占用林地的,須按許可權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再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需占用林地的,必須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申請,經基層林業工作站審核後,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林木種子園、科研教學林等特殊林業用地不得徵用和占用。因特殊情況需要徵用、占用的,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被徵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個人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林木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必須專款用於開展異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復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臨時占用林地的,由占用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初審、報批手續。因占用林地破壞植被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二十六條 徵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批准的面積、位置使用林地。需採伐林木的,必須在當年森林採伐限額之內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一)用地單位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2年不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經核准報廢或者拆除後不再重建的。

收回的林地,應當復墾還林;不能還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利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遵守本辦法,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貫徹執行林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管理林地、合理開發利用林地有突出貢獻的;

(三)從事林地開發利用、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取得成果的;

(四)制止、檢舉破壞林地資源有功的。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准占用、徵用林地,超過批准面積多占用、多徵用林地,無權審批而非法審批徵用、占用林地,非法出讓、轉讓林地的,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徵用、占用林地的,應當補辦初審手續,造成林地破壞或者其他實際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轉讓、調換林地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1至3倍的樹木;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1至3倍的樹木;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林地資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1至3倍的樹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占林地,毆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者財產損失,或者徇私枉法,索賄受賄,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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