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九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7]52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切實加強對扶貧資金的管理,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擬訂了《湖南省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省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當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民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八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民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扶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覆,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畫,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計畫,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財政扶貧資金其他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篩選,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逐級上報,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與省財政廳聯合批覆。

(四)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畫,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並批覆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覆後實施。

(五)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畫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項目意見。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畫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乾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乾,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貸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準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檔案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扶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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