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湘政發[1995]18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要求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深化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和目標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養老保險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

2.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3.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平是其主導原則,用人單位之間養老保險費用負擔應大體公平,享受養老保險者的待遇差別應小於初次分配的差別。同時,養老保險又要體現職工貢獻大小的差別,以激發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5.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各級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養老保險基金,並負有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6.管理服務社會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可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也可委託銀行發放。社會保險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廠(礦)設定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實行管理服務。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將主要由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轉為主要依託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7.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滿足各類職工不同層次的需要。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施行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還可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

根據上述原則,到本世紀末或下世紀初,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內容和辦法

(一)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境內中方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幫工。私營企業主、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也應參加政府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1.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24.5%的比例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繳納比例可以由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確定。個體工商戶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為其幫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2.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職工個人繳費的比例,在本項改革實施時,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用人單位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費。

3.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持。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個人和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措和發放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如遇特殊情況,支付發生困難時,經同級政府批准,可由財政予以支持。

(三)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職工個人繳費的工資基數、繳費比例和金額。

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和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其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在本項改革實施後,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而相應降低1個百分點。當職工個人繳費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時,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不再劃轉。

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記入個人帳戶。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4.職工在本省範圍內工作異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金和利息,下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機構劃轉,但不變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在異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5.職工在不同省、市、自治區之間異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機構劃轉,由調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為其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個人帳戶隨之取消。

6.建立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基金。用人單位以及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以外的剩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在異動工作時,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劃轉。

7.職工以及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退休後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先從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後,再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其失去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時為止。職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的,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門,下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處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職工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之下月起;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的,從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之下月起,按月發給其基本養老金,直至失去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止。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可視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

2.職工的基本養老金由3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以職工退休時上年度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滿25年及其以上者按25%發給。繳費不足25年者,每少1年,計發比例相應減少0.5個百分點。在實施本項改革之前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省級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者,保留國家原規定的優異待遇。本方案實施以後獲得勞動模範稱號者,應由授予單位予以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

第二部分:以職工退休前3年本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費每滿1年,按本人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

第三部分: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除以個人帳戶實際應記費月數發給,實際記費月數超過420個月的只除以420。

3.保持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穩過渡。

職工退休時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國家和省原來的規定計發數額的(以1994年12月31日檔案記載的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為基數)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於按國家和省原來的規定計發數額的,增加幅度低於5%的按實際增加幅度發給;如增加幅度高於5%,改革後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5%,從第二年至第五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2個百分點,至第六年不再予限制。

本項改革實施後當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的計發比例為1.4%。從第二年開始,1.4%的比例數隨著職工工資的增長而逐年降低,直至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時為止。當上年本省職工實際工資增長率在1%以上時,1.4%的比例降低0.03至0.05個百分點;實際工資增長率在1%以下時,不予降低。每年具體的降低幅度由省勞動廳研究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本項改革實施之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按原辦法計發的離退休金不予更改。

4.職工雖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每滿1年,按離崗時上年度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標準,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養老生活補助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者,從統籌基金中補足。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後尚有剩餘者,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發給本人,從用人單位繳費中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歸入統籌基金。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不致因物價指數上漲而降低生活水平,同時能適當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隨職工工資增長相應調整的機制。職工離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我省經濟的發展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其調整幅度由省勞動廳研究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為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企業大面積虧損等特殊情況造成少數地區養老保險基金嚴重不足的困難,決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制度。省級調劑基金按統籌範圍職工工資總額5‰的比例從各地、州、市提取。

養老保險基金是全體投保職工的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對以前擅自動用的養老保險基金,要認真進行清理,限期收回。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餘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套用於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債券。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免徵稅費(含“兩金”)。

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省、地、縣3級均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保險監督委員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領導和組織實施

組織和實施養老保險是政府管理社會的一項重要職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對這項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責任來,下大力氣抓好,務求抓出實效。

全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省勞動廳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也由省勞動廳負責推動。省體改委、省計委、省經貿委、省建委、省財政廳、省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也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積極參與,協同配合,共同完成省人民政府確立的改革任務。

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勞動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