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綏寧縣委綏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綏發〔2010〕15號),設立綏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和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綏(回綏)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及軍轉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加掛統計信息股牌子)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車輛、接待等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和有關新聞宣傳工作。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網路標準化與規範化的推廣;負責溝通與有關信息部門的業務和聯網工作,並向社會提供有關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單位操作人員培訓;指導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統計監督管理業務工作。
(二)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股(加掛政工股牌子)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的有關政策規定,承辦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審核和辦理省屬、市屬在綏和縣直機關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縣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乾部援藏援疆等工作;指導縣人才研究會的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和計畫生育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申報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負責實施。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規股(加掛信訪維穩股牌子)
制定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畫和實施規範,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縣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承擔行政複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宜;負責相關普法、法律、法規培訓、諮詢服務和指導系統協會工作。
負責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負責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承辦相關行政事務;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加掛規劃財務股牌子)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縣本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本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組織協調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政策制度,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縣級調劑金分配方案;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重大違規案件;協助上級部門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承擔企業年金基金契約備案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股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負責本級社保補貼發放的審定工作;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征繳和發放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外國人(不含專家)及台、港、澳居民來本地就業審批、發證和管理;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完善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工作;負責對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定點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監管工作,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監管;參與“湖南省技能大師”、“湖南省技術能手”的組織和推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加掛專家管理股牌子)
負責全縣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實施“邵陽市新世紀515人才工程”有關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湖南省新世紀121人才工程”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參與推薦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及其他有關專家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及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指導縣留學回國人員聯誼會的工作;負責實施“邵陽市農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並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擬訂國(境)外機構在綏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負責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和相關地方津貼的發放工作;負責專家醫療保健、休假、休養、學術技術交流等方面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專家開展科技諮詢、學術技術交流、攻關及技術培訓等活動,為專家隊伍建設和發揮專家作用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博士後流動(工作)站有關服務工作;承辦“為貧困地區搭建科技平台”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引進國外、港澳台人才智力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縣引進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來綏工作的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承辦許可權內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批、審核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建立人才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擬訂成果鑑定、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承擔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宣傳工作,承辦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人才表彰獎勵工作,協同公安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來綏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八)公務員管理股(加掛軍官轉業安置股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縣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登記、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規定,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全縣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年度新進人員計畫的初審;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選拔優秀大學畢業生到基層鍛鍊;完善公務員考核和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指導全縣公務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級榮譽制度和擬訂縣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市政府表彰獎勵和以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縣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承辦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
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辦法;會同組織、機構編制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直和中央、省、市屬在綏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等有關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的有關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年度新進人員計畫的實施;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和人員信息管理。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十)勞動關係股
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和落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國家、省、市和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中央、省、市屬在綏企業和縣屬企業改制需由人社部門辦理的相關事宜。
(十一)工資福利股
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和工資統計;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市屬在綏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的審核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落實國家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齡更改的審批;負責縣直機關福利費的管理;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有關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等政策。
(十二)養老保險股
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擬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擬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辦法,負責全縣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的審核工作,依據許可權辦理提前退休和縣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工傷和醫療生育保險股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工作;組織擬訂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全縣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負責縣直管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和協定零售藥店的監管;負責由經辦機構初審的縣直基本醫療特殊門診及家庭病床的評定、確認及管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縣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全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十四)綏寧縣績效文明考核評估委員會辦公室
為綏寧縣績效文明考核評估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按照績效文明考核評估委員會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與具體指導縣績效文明考核評估工作;督促檢查納入評估範圍的工作落實情況,綜合掌握評估工作動態;受理對評估工作的投訴,組織調查、協助處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績效文明考核評估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高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縣績效文明考核評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正股級領導職數1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