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通知

(湘政發〔2000〕1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積極的土地政策,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

1、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合理處置土地資產對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意義。要從有利於搞活整個國有經濟,促進國有經濟布局戰略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出發,實行積極的土地政策,加強土地資產管理,顯化盤活企業土地資產,服務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2、遵循“明晰產權、顯化資產、區分類型、合理處置、規範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盤活國有土地資產,集約利用土地,降低企業改革成本,最大限度地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土地資產的基礎性作用和綜合效益,以“地改”促進“企改”。

二、運用靈活的土地配置方式,促進國有企業戰略性調整和改組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有企業行業、類別,區分不同情況,支持企業分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方式對土地資產予以處置。對自然壟斷行業、提供重要公共服務和產品的行業,以及國家和省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可採取授權經營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對涉及國家安全領域和對國家長期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高新技術開發領域的國有企業,承擔國家計畫內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國有企業,可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涉及的土地,不屬於劃撥供地範圍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內維持劃撥使用,但最長不超過5年。對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的,堅持採取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處置。國有企業破產的,應採取出讓方式處置。但破產企業被其他企業整體接收或內部重組的,土地資產除安置職工以外的,仍可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4、行政事業單位改革轉制為企業的,適用國有企業改革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和土地配置政策。其他企業(包括新設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合夥企業等)使用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企業改革處置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辦理。

三、發揮土地資產效益,最佳化資產結構,促進企業增資減債和結構調整

5、非上市國有企業經依法批准,將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與他方合作開發建設房屋分成、作價入股、合資經營、抵債、易房、易物、出售,可通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土地交易場所轉讓變現;對有多個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拍賣,提高土地資產轉讓變現收益;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購儲備或優先安排出租、出讓。企業在繳納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有關稅費後的土地轉讓淨收益,要專戶儲存,專項用於企業增資減債和結構調整。企業“地改”上繳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原則上應專項用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非上市國有企業在其原用地範圍內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6、採用成熟高新技術進行產品升級換代和技術改造的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按出讓方式處置的,土地出讓金可作為應付帳款暫留企業,全額用於技術改造,並參照技改貸款方式進行管理。

7、土地資產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可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並進一步明確其權益。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以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但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8、國有企業破產時,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可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變現資金設立專戶,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已設立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資金專戶的城市,破產企業劃撥土地出讓收益可全部納入專戶,按規定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9、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國有企業可通過抵押、合資、合作等形式將土地用於貸款、融資、招商或引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股票配售的,可以將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作價後注入企業,作為國有資本,用於認購股票。

10、國有企業與外資進行合資、合作,以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另行繳納場地使用費。凡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按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另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完善土地市場,規範操作程式,形成國有土地資產營運監管新機制

11、儘快建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場,增強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調控能力,引導國有企業土地產權進場交易,規範地產交易行為。

要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企業“地改”任務重,且條件具備的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建立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對企業改革中的閒置土地、低價轉讓土地、企業破產暫時不能處置變現的土地等進行作價收購儲備,適時投放市場,調控土地供給

12、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委託經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評估結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併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改制為上市公司的,必須選擇具有A級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13、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營運監管,完善和協調不同處置方式之間的權責關係。企業應按批准時明確的權益營運土地資產。凡在企業改革中未能辦理有關土地資產處置手續的,按本《通知》的規定補辦。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幫助國有企業改革和完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明確土地權益,促進國有企業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實現土地資產價值,並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做好國有土地資產進入企業資產的財務處理及土地資產監管工作。

14、土地資產處置權按照資產隸屬關係確定。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按企業隸屬關係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和審批;上市公司、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跨行政區改制、改組、改造的,由企業或企業隸屬單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需要將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授權給企業經營的,由企業擬訂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方案,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明確權責關係。

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准後,採取有償使用方式處置的,企業應按規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契約,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採取保留劃撥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企業持有關批准檔案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五、加強領導,依法行政,切實做好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資產管理工作

15、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企業“地改”。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中沒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要予以增補。企業改革方案中應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內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審核企業改革方案時,應要求企業依法辦理土地處置手續。

16、要堅持依法行政,嚴禁越權審批、違規操作,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做好國有企業土地資產價格評估、處置、審批和資產營運管理工作,保證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

17、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改進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中介服務機構要幫助企業或行業設計選擇適宜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認真搞好土地評估結果確認和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規範出具初審意見和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批覆。加快土地調查、登記進度,允許有測繪力量的企業在權屬調查完成後自行完成地籍測量。及時、準確辦理企業土地登記,國有企業尚未進行初始土地登記的,允許在權屬調查完成後先行改革,再根據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批覆直接辦理變更登記。要抓緊解決國有企業土地權屬糾紛,對權屬爭議一時難以解決的,可將無爭議土地剝離出來先行確權。要建立地籍資料公開查詢、鑑證制度,及時為企業提供土地產權查詢、鑑證服務。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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