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深化省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科委等單位《湖南省深化省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9〕3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科委、省計委、省經貿委、省體改委、省教委、省編辦、省農村辦、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國資局制訂的《湖南省深化省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科研機構進行企業化轉制是當前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中心任務,是加強技術創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重大舉措。現就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的改革按《湖南省深化省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執行。省人民政府將從科技引導資金中安排科研院所改革專項資金,對已轉制的科研機構給予扶持。第一批轉制24個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其餘的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在2000年6月30日前將轉制方案上報省科研院所改革協調小組審批,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轉制任務。

二、諮詢服務類科研機構原則上都要轉為科技中介服務企業。

三、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也要改革。對能體現湖南優勢的公益類科研機構,要轉換機制,分流人員,實行一所兩制。其他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都要轉制為企業性中介服務機構。

四、全省所有科研機構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提出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科委。

五、市、州、屬科研機構的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省屬科研機構改革的精神,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體方案,組織實施。

科研機構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工作複雜,政策性強,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深化省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省科委、省計委、省經貿委、省體改委、省教委、省編辦、省農村辦、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國資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精神,現就深化我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定位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國技術創新大會精神為指導,以推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目標,以調整結構、轉換機制為重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通過改革,加速科研機構企業化和進入市場的進程,增強科研機構的活力和創新能力,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定位原則。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我省實際情況,將省屬科研機構重新劃分為技術開發類、諮詢服務類和社會公益類。省屬科研機構定位為技術開發類的原則是:原已確定為技術開發類的科研機構;農業類科研機構中主要從事種子、種苗、肥料、農藥、飼料、農產品加工等技術產品開發的科研機構;其他類科研機構中其主要產品和服務有市場需求,在科技產業中積累了初步經驗,市場收入可以成為主要經費來源的科研機構。

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轉制名單分二批公布,第一批轉制24個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名單附後),第二批於200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

二、改革的形式與要求

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改革轉制的形式:

(一)直接轉制為科技型企業,並逐步向高新技術企業集團發展。

(二)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集團),成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

(三)轉制為行業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諮詢服務中心等企業性的中介機構。

(四)通過租賃或委託經營等方式改組為民營科技型企業。

(五)少數規模比較小、效益比較差的科研機構,可以出售給集體和個人。

(六)院所之間,院所與高校、企業之間,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

科研機構轉制後,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一批轉制的科研機構必須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轉制。其餘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要在2000年12月31前完成轉制。

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院和省輕工(食品)研究所按已批准的改革試點方案執行。省煤炭科研所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8號文的精神執行。益陽石煤發電綜合試驗廠鑒於中間試驗任務已完成,直接成為企業。

三、政策措施

(一)原有正常的科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和轉制過程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轉制後的科研院所經費撥付和財務管理按原渠道不變。

(二)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辦法執行:

1、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金的計發辦法不變,經費供給渠道不變,離退休金髮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

2、轉制後的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當地養老保障體系。從2001年1月1日起,單位和職工開始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3、轉制後5年內退休的人員(含內退人員),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低於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的部分,採取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5年後退休的執行企業計發辦法。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按現行科研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待遇辦理單位內退休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四)科研機構的醫療保險制度,按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湘政發)〔1999〕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可以建立科研機構內部補充保險金。具體辦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勞動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六)科研機構成建制轉變為企業的,其登記註冊的名稱可用原科研機構的名稱或用符合登記規定的其他名稱。

(七)科研機構轉製成企業或企業性的中介服務機構時,其全部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減去負債後國有權益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

科研機構向企業化轉制,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並及時到財政(國資)、工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資產劃轉、企業法人註冊登記等手續。

(八)企業化轉制的科研機構,其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可作價評估,其占企業註冊的資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經批准,最高可達35%。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企業化轉制的科研機構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文執行。

(十)科研機構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獎勵,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或創辦的科技型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待遇。

(十二)向企業化轉制的科研機構,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可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登記制的通知》(〔99〕外經貿政發第595號)辦理。

(十三)在轉制後5年內,對向企業化轉制的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由省計委在過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礎上,結合在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繼續給予支持。

(十四)已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可以優先參加政府科研課題和項目的申請,競標享有與其它科研機構同等的權利;已經批准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繼續按原計畫實施。

(十五)積極指導、幫助和支持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十六)建立已轉制科研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引導資金,支持開發高新技術項目。引導資金實行有償使用,保值增值,滾動發展。

四、組織實施

(一)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科技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省科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科研機構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研體制改革的領導。各科研機構必須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單位改革的具體方案,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並督促實施。

(三)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科研機構轉制過程中的各項服務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及時解決科研機構在轉制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增強科研機構進入市場從事科技服務和發展科技產業的能力。

第一批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轉制名單

1、湖南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院
2、湖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3、湖南省農業機械研究所
4、湖南省電器研究所
5、湖南省機械研究所
6、湖南省化工研究院
7、湖南省電子研究所
8、湖南省印刷科技研究所
9、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
10、湖南省苧麻技術研究中心
11、湖南省輕工研究所
12、湖南省造紙研究所
13、湖南省陶瓷研究所
14、湖南省湘繡研究所
15、湖南省塑膠研究所
16、湖南省工藝美術研究所
17、湖南省皮革研究所
18、湖南省商業科學研究所
19、湖南省糧油科研設計院
20、湖南省建築材料研究設計院
21、湖南省計算機技術研究所
22、湖南省醫藥工業研究所
23、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所
24、湖南省煤炭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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