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7〕23號1997年5月13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1997年,我省要接收安排國家計畫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和畢業研究生共42000餘人,比1996年增加4000餘人。為了認真做好我省1997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和畢業研究生就業分配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畢業生和畢業研究生是國家按計畫培養的專門人才,是“科教興湘”的重要力量,把畢業生安排好、使用好,是各級政府、各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畢業生就業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它不僅關係著我省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且直接影響到高校和社會的穩定,各級政府、各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切實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做好推薦、接收和安置工作,保證畢業生及時走上工作崗位。
二、1997年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要繼續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面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堅持學以致用、人盡其才、優生優用的原則。國家任務統招統分畢業生(以下簡稱統分畢業生)通過供需見面和一定範圍內的“雙向選擇”落實就業,按指令性計畫形式分配;並軌高校的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擇業;委培和定向畢業生回委培和定向單位(地區)就業;聯合辦學的畢業生回聯合辦學的單位或地區就業;計畫內自費畢業生實行自主擇業;畢業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就業,重點補充高等學校師資、高層次科研單位和高新技術國有企業科技隊伍的需要。
三、1997年我省高校統分畢業生就業工作仍按“行業歸口,生源歸口,專業對口”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國家教委院校回湘畢業生和省屬本科院校畢業生面向全省就業;金融、稅務、電力、郵電、鐵路、民航、有色、氣象、地礦、石油等行政關係垂直的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全部在本行業安排就業;師範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內就業,其中電大普通專科班師範專業畢業生到縣城以下鄉鎮中學任教;商業、財政、輕工、紡織、農林、建材、城建、衛生等省直部門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原則上在本行業就業,省直主管部門除按畢業生總數10%以上的比例接收安排外,還要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逐級做好各地州市縣對口部門的協調工作。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接收安置本地生源畢業生的責任。
四、為確保統分畢業生順利就業,各用人單位必須積極承擔一定的接收安置任務。中央在湘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承擔統分畢業生接收安置任務的原則為:企業單位應將新增和自然減員指標主要用於接收高校畢業生;事業單位在年度職工增人控制比例3%的範圍內,應保證1%的比例接收高校畢業生,編制滿員的應申請增加編制接收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按照工作需要、專業對口的原則優先增編接收;對未完成接收任務的單位,計畫、調配部門可根據行業歸口、專業對口的原則下達指令性計畫,對指令性分配的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直和中央在湘單位畢業生就業計畫由省計委和省教委編制下達,各地州市用人單位畢業生就業計畫由各地州市計委和教委編制下達。
五、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省屬院校長線專業的畢業生經批准允許出省就業。
(二)大力提倡和鼓勵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就業。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就業的畢業生可以直接定級。各地要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積極吸引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就業。
(三)鼓勵畢業生到非國有企業就業。到非國有企業就業的畢業生與聘用單位簽訂協定後,納入畢業生就業計畫,並予以派遣,公安、糧食部門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落戶上糧,畢業生檔案轉入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管理,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門管理。
(四)鼓勵城區的畢業生到鄉鎮就業。到鄉鎮就業的城區畢業生的戶糧關係允許遷入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或家庭所在地。
六、切實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巨觀管理。
(一)優先保證我省生源的畢業生順利就業,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接收外省生源的畢業生,因特殊原因接收外省生源的畢業生須事先報省教委和省計委審批。
(二)優先保證統分畢業生和並軌畢業生順利就業,用人單位在完成這部分畢業生接收任務後方可接收計畫內自費生。
(三)並軌院校畢業生擇業期限為2年,在全省畢業生分配就業計畫下達之前聯繫到接收單位的,納入全省計畫統一派遣;年底前聯繫到接收單位的,由省計委、省教委下達補充計畫予以派遣。超過2年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學校可將其檔案和戶糧關係轉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鎮戶口),由當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幫助推薦就業。
(四)計畫內自費畢業生的就業派遣,按照國家教委等5部委《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暫行規定》(教學字〔1990〕010號)和省教委、省計委《關於做好國家計畫內統一招收的大學畢業自費生和電大、函授普通專科班畢業生就業派遣工作的通知》(湘教畢字〔1990〕9號)精神執行,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或取代就業派遣。為確保計畫內自費畢業生充分就業,我省計畫內自費畢業生擇業期限為2年。出省就業的計畫內自費畢業生憑省計委和省教委簽具的意見在學校所在地辦理農轉非手續,並由學校所在地公安、糧食部門負責辦理戶、糧轉遷手續。
(五)畢業生在1年見習期內的調整改派,按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學〔1997〕6號)執行。
七、大力宣傳國家的分配方針和政策,切實加強對畢業主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各高等院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積極組織對畢業生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活動,教育畢業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和個人發展的關係,引導畢業生轉變擇業觀念,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到基層去,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業。
八、堅決制止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各種亂收費行為。凡列入我省就業計畫的畢業生,按湘政辦函〔1997〕95號檔案規定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對省計畫統一調劑的畢業生,不得收取出地區或出系統費;對分配到部隊就業、選調下基層鍛鍊和到邊遠地區就業的畢業生一律不得收費;用人單位不得向畢業生收取風險抵押金和集資款,學校對畢業生不得搞有償分配;任何部門不得借為畢業生辦理報到和戶糧關係等手續之機向畢業生收取任何名目的手續費;畢業生出省和師範類畢業生改行的收費標準和管理,嚴格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94〕湘價費字第79號檔案規定執行。
九、積極穩妥地推進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逐步轉變工作職能,積極組織以高校為主體的畢業生供需見面活動。按照國辦發明電〔1996〕7號檔案精神,為維護高校的穩定,畢業生供需見面活動由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主要在校內或學校聯合組織實施。未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舉辦吸收畢業生參加的人才市場活動。要堅決制止社會上以盈利為目的舉辦的此類活動。
十、切實加強對畢業主就業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把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安排好國家任務分配的畢業生就業。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分配方針和政策,嚴肅紀律,認真查處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確保我省1997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和畢業研究生就業分配工作順利進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