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4〕31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4年11月15日
湖南省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省級黨政機關機構設定的通知》(湘發〔1994〕8號)和《關於印發<湖南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1994〕12號),省標準局、省計量管理局、省經委質量局(處)合併,新組建湖南省技術監督局(副廳級),由省經貿委管理。省技術監督局是省政府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省質量和標準化、計量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在本省貫徹實施和行政監督執法工作。按照政企職責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省技術監督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確定如下:
一、職能轉變
省技術監督局要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從理順關係入手,實現職能轉變。需要加強的主要職能是:加強巨觀管理,作好規劃、指導、協調工作;強化行政執法,加強對產(商)品質量、標準化、計量和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加強對質量認證工作的統一管理。下放、轉移、取消的職能主要有: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交有關協會和科研單位;標準、計量檢定規程等技術法規的宣傳,交由有關協會、學會實施;進口設備、引進技術一般性項目的標準化審查,交由引進單位自行組織;各類人員的在職教育、崗位培訓交由局培訓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取消對企業的產品評優及標準化、計量定級升級工作。
二、技術監督部門與有關行政部門行政執法職能關係與處理意見
技術監督部門是《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對包括生產、流通在內的國民經濟各個領域從質量、標準化、計量3個方面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並與有關行政部門在業務運作中有一定聯繫。根據各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以及實踐中形成的慣例,其相關職責是:
衛生部門對食品衛生指標進行監督,食品質量由技術監督部門監督;
勞動部門可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對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技術監督部門也可會同勞動部門,對上述產(商)品製造質量進行監督及對質量事故進行處理;
建設部門對本地區的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業務上受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指導;其未形成不動產的各種建築材料及構件產(商)品質量,均屬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的範圍;
農業部門可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對種子、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技術監督部門對種子、獸藥質量及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在市場監督中,技術監督部門與工商部門有相互配合的責任。其中假冒商標以工商部門為主進行查處;其它假冒偽劣產(商)品的查處,以技術監督部門為主。
三、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委和省政府有關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省監督體系的改革,並對政策執行情況、行政執法情況和深化改革組織調查研究,推進技術監督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在全省的組織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質量、標準化和計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的制訂和實施。
(三)綜合管理全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協調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畫的制訂、實施及日常監督檢驗工作。依法管理和考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調解和仲裁質量糾紛,處理質量投訴問題。
(四)負責全省質量工作的巨觀指導。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制訂提高產品質量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和質量不合格企業的調查和整改。總結質量管理經驗,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組織管理髮布名牌產品工作。負責管理生產許可證工作。
(五)負責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標準。組織推廣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工作。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組織、監督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統一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全省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統一國家計量單位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計量標準器具。組織量值傳遞,確保國家量值的準確統一。組織協調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工作。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依法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質量認證工作。研究、制訂全省產品質量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工作的措施、政策、規劃和計畫。參與有關認證檢驗機構的審查認可工作。指導企業認證的申請、檢查和檢驗工作。搞好認證評審人員的管理工作。對全省產品質量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八)綜合協調、指導全省技術監督工作。負責對產品質量公證檢驗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規劃、指導和監督。對省級各行業、專業技術監督業務、技術機構進行指導和協調。管理、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行業的技術監督工作。負責與技術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執法部門的銜接與協調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
(九)負責管理、指導有關技術監督工作的宣傳、教育、科研、培訓、信息和出版發行工作。歸口管理與質量、標準化、計量有關的技術法規的備案工作。
(十)管理局屬企事業單位,指導掛靠本局的學會、協會及有關單位的工作。
(十一)承辦國家技術監督局,省政府、省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技術監督局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全局業務工作;起草本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檔案;承擔全省技術監督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綜合與傳輸;編髮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內部刊物;編制局機關財務、基建計畫;負責文秘檔案、後期保障、安全保衛、生活服務、機關房產等行政管理工作;歸口管理信訪接待;協調直屬和掛靠單位的有關事務。
(二)計畫科學技術處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技術監督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和指導全省技術監督體系建設;平衡和管理局系統的財務、基建、技術改造、物資計畫和專項經費;監督、管理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國有資產;負責組織全省技術監督系統的業務綜合統計、分析和局系統的財務審計。
負責編制、實施全省技術監督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組織制訂、實施系統內科技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技術監督系統專利、發明的申報;組織科研項目的審核,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推廣和獎勵。
(三)法規宣傳教育處
組織編制、協調實施技術監督法規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歸口管理技術監督地方行政法規和技術法規的制訂、審核、修改和備案工作;負責歸口檢查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情況和指導、協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技術監督系統執法機構的建設;參與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的審理、複議,提案處理和大案、要案的報批管理以及案件統計工作;負責國家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和地方性規章的解釋工作;負責與技術監督相關的民事、行政、經濟等法規法規及其執法部門的銜接與協調工作;歸口管理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考核發證工作;組織本局布告、通告、公報的起草工作;承擔新聞發言人的工作;
負責編制、實施技術監督和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的宣傳工作計畫,組織宣傳報導工作;
負責編制、實施全省技術監督的業務培訓規劃。
(四)人事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幹部)、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推動人事、勞動工資和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組織制訂本行業的教育發展規劃和各類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及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監督管理處
按照國家關於產品質量、標準化和計量方面的法律法規,歸口組織對生產和流通領域技術監督的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各級各部門、行業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全省法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協調、指導、考核行業(部門)檢驗機構、公正檢驗機構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並協助審查和管理國家級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組織制訂、協調實施全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驗和定期監督檢驗計畫及日常監督檢驗工作,發布檢查公報;組織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和涉外大案要案;受理、承辦消費者的舉報與投訴,管理質量責任仲裁;收集和提出改進質量監督的信息和建議。
(六)質量處
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分析全省產品質量狀況,提出改進產品質量的措施和政策建議;承辦組織評估、推薦、發布省內名牌產品工作;管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和質量不合格企業的調查分析和整改;組織質量諮詢服務;總結推廣質量管理經驗,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指導、協調各級各部門、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七)標準化處
監督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及發布;負責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負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國家標準的起草和驗證;負責組織推行採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組織新產品、進口設備、引進技術重大項目的標準化審查;規劃、管理、協調、指導省級各專業標準化組織及各地各部門、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八)計量處
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器的考核;管理全省量值傳遞;組織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計量認證和監督指導;組織制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組織國家交辦的計量檢定規程的起草工作;組織實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負責對製造、銷售、修理、使用的計量器具實施許可證管理和監督;指導重大計量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負責計量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計量考評人員的考核和管理;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行業的計量工作;承擔國家委託設立的計量專業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九)質量認證辦公室
貫徹國家關於認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研究、制訂全省產品質量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工作的措施、規劃和計畫;依據國家技術監督局授權,參與對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審查認可工作;協助國家認證機構搞好企業認證的申請、檢查和檢驗工作;依據授權,對認證評審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註冊管理;作好認證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國家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對外認證工作與交流;對全省產品質量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十)綜合協調處
貫徹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對全局各主要業務和全系統深化改革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制訂和調整技術監督工作方針、政策的建議;對監督執法工作組織追蹤和典型調查,收集、分析社會反映,為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有效性、公正性提出措施建議;組織監督與促進、治劣與扶優、約束與發展等課題性調查研究,從技術監督角度提出振興湖南經濟的政策建議;歸口負責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全省技術監督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推廣先進經驗;歸口組織協調、指導各地各部門、行業的技術監督工作。
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省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與紀檢、監察員)。
按有關規定,局機關老乾服務人員核定事業編制2名。
六、事業機構
(一)省技術監督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按有關規定,核定事業編制16名。
(二)省技術監督局稽查所、培訓中心,先掛牌組建,所需人員從機關富餘人員中調劑解決,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事項待下一步事業單位改革時再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