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是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精神,遏制農民負擔的反彈勢頭,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下發的通知。

(1996年1月4日湘政傳電〔1996〕4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精神,遏制農民負擔的反彈勢頭,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各級黨政領導一定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擺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納入工作目標,作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來抓。實行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確保沒有一個鄉鎮的鄉村統籌提留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

二、認真開展精兵簡政,除奢省費。嚴禁在撤區並鄉建鎮和年終決算的過程中增加農民各種不合理的負擔。各地對鄉村幹部補貼人數一定要減少,嚴格控制鄉村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對各種達標性的建設要一律停止。同時,各地對去年遭災嚴重的地方的農業稅和定購糧減免一定要逐級落實到戶,真正把黨的溫暖送到災民手中。

三、堅決糾正收繳稅、費中的各種錯誤行為。一是堅決制止、糾正對農民完不成農作物種植計畫的罰款行為,不得把罰款“保證金”強加農民繳納。二是農村各類保險要尊重民眾意願,不能搞一刀切。不得對農民強行攤派和在統籌提留項目中搭車扣款。三是要堅決制止平均攤派和擅自增加稅額的行為。對生豬屠宰稅,要堅持按實際屠宰、收購生豬頭數計征,嚴禁按戶、人或田畝平均攤派,也不得按分配的生豬發展或出欄任務計征;對生豬增值稅、要嚴格按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穩定發展生豬生產的通知》(湘政辦發〔1995〕32號)執行;對農業特產稅,在本省境內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或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或收購金額和國家規定的稅目、稅率徵收,嚴禁按戶、按人、按畝平均攤派,也不得任意增加稅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農業稅照征,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不得重複徵稅。對農村教育費附加,要按照《教育法》規定,由鄉政府組織收取。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按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若干問題的通知》(湘政發〔1991〕1號)的規定,納入鄉統籌的預決算,實行定項限額管理,決不允許平調到縣或挪作他用。

四、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對集體經濟純收入1萬元以下的村,要採取各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努力用2-3年時間,使村級集體經濟薄弱的地方,有一個明顯的改觀。

五、強化監督管理。各級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是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發布的《湖南省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細則》,切實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農民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改為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省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改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與省政府農村辦經管處合署辦公,承擔全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日常工作。各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因加重農民負擔而造成的惡性案件要及時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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