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7〕24號1997年5月19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切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是維護鄉鎮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重大意義,把減輕鄉鎮企業負擔作為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內容來抓。為了切實做好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規範對鄉鎮企業稅外收費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二、對鄉鎮企業稅外收費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收費、基金、集資、專項資金、附加費、攤派、罰款等。
凡在本省境內涉及向鄉鎮企業收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均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
三、涉及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先徵求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批;涉及鄉鎮企業的服務性收費,必須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報批;涉及鄉鎮企業的各種基金,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檔案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批准;涉及鄉鎮企業的專項資金,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
四、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3〕17號、〔1993〕23號、〔1994〕26號、〔1996〕35號、〔1996〕52號檔案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適用於鄉鎮企業,任何地方、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鄉鎮企業保留、恢復或變相保留、恢復這些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29號檔案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各行署和州、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部門未經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停止執行。各地、各部門對越權自立的收費項目要認真清理,在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並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備案。
六、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涉及鄉鎮企業的收費檔案,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轉發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許可權審批、設立涉及鄉鎮企業的稅外收費項目,超越許可權核定、提高涉及鄉鎮企業的稅外收費標準;同一地區有幾級同類管理監督機構收費的,只能由直接服務和管理的一級機構實施,不得重複收費;同一管理服務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交叉進行的,按照“誰主管,誰收費”的原則由一個部門收費,不得重複收費;對鄉鎮企業實施檢查、檢測、檢驗,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不得擴大範圍,增加次數;需抽樣檢測、檢驗的,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取樣;不按規定出具檢測、檢驗結果的,不得收取檢測、檢驗費;行政職能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服務費,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規定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違反規定的亂罰款,企業有權拒繳。
七、一切向鄉鎮企業的攤派都屬於亂收費行為,一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鄉鎮企業索要贊助,要求捐款、捐物;不得到鄉鎮企業報銷會議、旅差、食宿、購物等費用;不得強行向鄉鎮企業購買產品或推銷原材料、報刊、掛曆等物品和進行廣告、代辦等服務。
八、對鄉鎮企業收費實行亮證收費制度、專用權費票據制度和收費登記制度。收費單位到鄉鎮企業收費時,必須亮證收費,並出示收費檔案依據,開具合法的收費票據,如實填寫《湖南省鄉鎮企業稅外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繳。
九、建立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制度。各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財政、監察部門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企業負擔情況,聽取鄉鎮企業對稅外收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查處增加鄉鎮企業負擔的行為。
鄉鎮企業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各種收費、罰款,應向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行價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管理機關、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設立公開舉報電話,隨時接受舉報。
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財政、監察部門要定期召開聯席會,及時通報鄉鎮企業負擔情況,並於每年一季度聯合對鄉鎮企業負擔情況進行專題督查,嚴肅處理亂收費行為。
十、以上各條規定均適用於農村個體戶和私營企業。進入集貿市場的農村個體戶,由工商部門收取管理費,未進入集貿市場的不得收取。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