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日湘政傳電〔1996〕20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林農負擔的通知》(湘政傳電〔1995〕47號)精神,去年省林業廳、省監察廳聯合對全省林業“一金兩費”收繳使用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從檢查的情況看,全省林業“一金兩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總的是好的,為發展我省林業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檢查中也發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對制止農民負擔反彈提出的“約法三章”,進一步落實減輕林農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加強我省林業“一金兩費”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地各部門要把切實減輕林農負擔作為維護林區社會政治穩定和林業生產發展、調動和保護林農生產積極性的大事來抓,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落實責任制,一級抓一級,確保抓出成效。
二、切實減輕林農負擔,保護林農利益。要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傳電〔1995〕47號檔案的規定,各地和有關部門不準向林農搞政策外收費或集資攤派。森林保險費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林業生產者投保;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木材經營單位上繳所得稅前,按經營量預先收取定額利潤,轉嫁負擔,損害林農和企業利益;要堅決執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將村提留、鄉統籌控制在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各縣(市)林業、物價主管部門要依據省林業、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木材收購保護價,收購保護價一般不得低於當地木材銷售價的45%;各木材收購單位購買林農木材必須實行現金結算,嚴禁打“白條”,切實保護林農利益。為保證林農出售木材收入的及時兌現,各級金融、信貸部門對依法進山收購木材經營單位要投放一定的木材收購貸款或周轉金;要嚴格按照林農負擔稅費項目、標準和林產品經營單位(或個人)、用戶應負擔稅費項目及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三、各地要重視和加強對林業“一金兩費”及林業收費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切實糾正各種違規違紀行為。除國家規定的增值稅、農業特產稅、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育林基金、維簡費、林業保護建設費等稅費和經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林業廳批准同意的收費項目外,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搞政策外收費或集資攤派。各地對涉及收費方面的檔案,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違反國家和省規定,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要限期取消。已經明令廢止的收費檔案必須停止執行。任何部門不得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木材採伐許可證或木材運輸證時搞搭車收費,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也不得為其他單位代扣、代收政策外費用。對擅自亂收費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立即停止對林業“一金兩費”徵收政府預算外統籌調節基金。林業“一金兩費”屬國家專項基金,免交一切稅費。凡1994年12月12日後調用、扣繳林業“一金兩費”為地方政府預算外統籌調節基金或以其他名義挪作他用的,必須如數退還或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林業生產。在此之前收取的,原則上要退還或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林業生產;個別的確困難的,由本級林業、財政、監察部門協商研究,提出具體意見並逐級上報,由省林業廳、省監察廳審批。
五、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業“一金兩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湘林計〔1994〕21號檔案的規定徵收。並用好林業“一金兩費”,做到依法徵收、合理使用、規範管理,不斷提高林業“一金兩費”的使用效益。
六、建立監督和執法監察保障體系。林業“一金兩費”的收繳管理由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林業廳、省物價局監督執行。各級減輕農民負擔辦公室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物價、林業等部門定期進行檢查監督,依法查處在木材生產經營中亂收費的違法違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