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辦發〔2000〕33號)
各市、州、縣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近年來,省委、省人民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切實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堅決制止利用婚姻登記搭車收費。但在一些地方,婚姻登記仍不夠規範,搭車收費的現象屢禁不止,人民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為了認真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切實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輕人民民眾的負擔,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嚴禁搭車收費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的認識。
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制止搭車收費提高到維護黨和政府形象,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來認識,自覺擔負起對婚姻登記及搭車收費實行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支持和保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二、嚴禁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國內公民結婚登記手續只能收取結婚證書工本費10元,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除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不得在婚姻登記過程中收取計畫生育押金,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接受孕檢和優生優育血親測試,不得搭售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福利彩票、藥品、報刊、婚禮紀念品等。對今年8月10日全省市州委書記會議以後,仍然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的,要一律清退;對搭車收費中收受的回扣、手續費、勞務費等,一律沒收,上繳縣級財政。今後凡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的,一律堅決查處,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和採取組織措施。
三、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程式。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當事人應當出具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所有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上述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城市居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出具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婚前檢查有問題的,應當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醫學鑑定。在有條件的農村,應當積極穩妥地推行婚前健康檢查。
擔負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衛生部門許可,民政部門指定。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合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即對每對婚姻當事人只收取50元檢查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四、進一步明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按照國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城市的婚姻登記機關為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局;農村的婚姻登記機關為鄉鎮人民政府。對搭車收費屢禁不止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責令其停止婚姻登記,進行整改。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的婚姻登記工作由民政辦(所)負責。婚姻登記員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證上崗。
五、進一步加強婚姻檔案管理。
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婚姻檔案管理制度。婚姻檔案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管理。每年年底,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將婚姻檔案材料交到縣(市、區)民政局。婚姻檔案管理所需的費用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