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8〕18號1998年6月17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經貿委、省國資局、省人民銀行、省國土測繪局、省物價局《關於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觀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問題的意見
(省經貿委、省國資局、省人民銀行、省國土測繪局、省物價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
抵押貸款是銀行推行的一種重要貸款方式。但是,目前企業在以房地產進行抵押貸款過程中,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件存在收費高和程式多等問題。加重了企業負擔。為規範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問題,保障信貸資金的安全,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合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有關檔案精神, 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抵押貸款時,可按清產核資核定的資產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示,其中土地資產額以國土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報告為準)抵押,不進行評估。貸款銀行只對其是否重複、交叉抵押進行審查。在抵押貸款期限內,也不再進行年檢和評估。
二、企業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物登記時,免收抵押管理費。
三、企業以劃撥土地作抵押。在抵押期限內仍維持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的性質。企業如期償還銀行貸款的,其抵押行為自行消失,如果超過抵押期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拍買使用權,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後,在拍賣收入中繳納國家應收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銀行有權優先受償。
四、企業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確需對房地產進行評估的,由企業與銀行協商,委託一家有執業資格的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重複評估。房地產評估收費按現行標準的1/3計收。
五、企業和農村農戶購買生產資料的小額貸款,般可採取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形式,確需抵押的,由銀行自行估價。不收取估價費。
六、企業進行抵押貸款時,銀行應按有關規定簡化抵押貸款程式,進一步改進金融業務,提高辦事效率,支持國民經濟發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