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5〕24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證券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募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關於加強社會募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為了規範社會募集公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發〔1995〕22號檔案的規定,現就加強我省社會募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下4種方式發行股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須向省證監會提出申請,經省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1、新設立社會募集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
3、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
4、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
二、社會募集公司股票上市以後需要再發行新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由董事會向省證監會提出申請,經省證監會審查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社會募集公司發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銷商對其進行必要的輔導;企業上市後,主承銷商仍有責任幫助、督促企業嚴格執行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發現違規行為應促其及時糾正並報告省證監會。
四、社會募集公司發行B股或境外上市,必須遵守《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向省證監會提出申請,省證監會審查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越權審批部門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五、社會募集公司申請其股份上市交易,須經省證監會審查同意,由省證監會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中心推存。
六、社會募集公司配股和分紅派息,未流通股份轉為流通股份,核減或回購股份,須向省證監會提出申請,經省證監會審查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社會募集公司合併或分立,須向省證監會報送有關檔案,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八、原定向募集公司按國務院國發〔1995〕17號檔案的規定進行規範。公司增資擴股,須向省證監會申請批准。
九、社會募集公司刊登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股票發行辦法、送配股方案、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須報告省證監會,經審查後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
十、省證監會要加強對社會募集公司的監管,督促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要進一步規範社會募集公司行為,對違犯法律和法規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省證券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