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省繼教會”)是經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委員會批准,省民政廳註冊備案的省一級學術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省繼教會於2002年4月正式成立,掛靠在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辦公。省繼教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7名,常務理事23名,理事200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1名。省繼教會目前已擁有團體會員單位304個,個人會員1596人,入會人員總數2967人,團體會員主要是教師培訓機構和中國小校,個人會員主要是中國小教師。
省繼教會的工作職能是:1、全方位研究中國小教師的繼續教育;2、研究中國小校長的繼續教育;3、研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理論和實踐;4、組織學科培訓研討活動和論文評選活動。
省繼教會成立六年來,以促進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己任,以民主、科學的精神研究和探討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規律。在《章程》的引領下,圍繞學科建設組織了學術活動八次,進行了六次優秀學術論文評選,舉辦了五次形式多樣的學術會議,研究了有影響力的課題4個,為提高我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水平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學會辦公地址:長沙市開福區華夏路82號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內
學 會 電 話:0731-4391236;0731-4391007 郵 編:410008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
英文譯名:Symposium of Middle &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Continuing Education of Hunan
譯名縮寫:SMPSTC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是由湖南省各市(州)教育局、教師培訓機構,各縣(市、區)教育局、教師培訓機構、教研室,各中國小及相關人員自願結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民主、科學的精神研究和探討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規律,促進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湖南省教育廳、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二)研究中國小校管理工作;
(三)研究中國小各學科教師的繼續教育問題;
(四)研究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教育者問題;
(五)研究與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教育者相關的學科專業教育、教學及科研問題。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以團體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團體的意願;
(二)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
(四)由研究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主動開展業務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單位中的所有職員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同時須履行個人會員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規定: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與的有關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暫設下列六個專業委員會:教師教育管理工作專業委員會、教師培訓機構管理專業委員會、中學管理專業委員會、國小管理專業委員會、中學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國小教師教育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形勢發展工作需要增設新的專業委員會,但不再設分會。各專業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會長從常務理事人員中任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所有會費統一由財務部收取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進行離職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會 長:黃超文
副 會 長:7人(按姓氏筆劃排列)
余小紅、李紀武、李湘蓉、易兆勇、段福林
胡惠明、賈臘生
秘 書 長:李湘蓉
副秘書長:劉啟文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
常務理事名單(共23人)
按姓氏筆劃排列
馮權書 劉 君 劉啟文 李紀武 李湘蓉 李之宣
余正生 余小紅 肖 健 易兆勇 陳 楚 范中傑
羅湘斌 陳德蓉 段福林 胡惠明 唐雲春 高坤雲
賈臘生 黃超文 曾慶平 裴自彬 薛劍剛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所屬專業委員會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中國小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委員會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中國小管理專業委員會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研究會教師培訓機構管理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