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湖北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是經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批准設立,並經湖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湖北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地址在湖北省武漢市漢口新華路36號。目前下設6個分會,出租汽車分會、機動車維修·救援與檢測分會、駕駛員培訓分會、旅客運輸分會、汽車租賃分會、危險貨物運輸分會。現有會員單位(含個人)463個,理事(含常務理事)149人,覆蓋全省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運輸站場、駕駛員培訓、計程車、維修與檢測、汽車租賃、職業教育助學院校等各方面。協會任務
按照《湖北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章程》,協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方針、政策,溝通企業和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繫,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事項;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以及行業法規等方面的建設;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的關係,促進行業協調發展;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為企業和有關方面服務;組織開展內部培訓,開展技術開發、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溝通省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採取多種心形式,交流公路運輸行業管理和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提高行業和企業的整體素質,提高運輸服務質量,組織道路運輸從業者商定有關道路運輸的行規行約,並監督服務實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管理行為,開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編輯出版行業的有關刊物和其他資料。組織結構及職責
湖北省道路運輸協會組織結構綜 合 部
職 責1.負責各類檔案的收發、起草、保管和各種會議的組織實施;
2.負責協會印章的管理和秘書處各項工作的協調、監督;
3.負責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辭退的管理工作;
4.負責人事勞資、勞動紀律、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的擬訂和監督執行;
5.負責協會秘書處預決算的編制、各種費用的收繳、支出及帳務管理,負責各類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
6.負責備類人才專家庫的建立,收集整理各類專家人才的資料。
7.負責會員的管理、發展及會費的收繳;
8.負責備種證牌照印刷、保管發放;
9.負責對外事務的接洽、接待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10.負責確認發展新會員、贊助單位的聯繫人和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事業發展部
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業的方針、政策,溝通企業和政府交通管理部門的關係,承辦政府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
2.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政策法規、技術經濟情報、市場信息等相關工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受理、調查、處理企業的舉報;
3.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以及行業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4、組織開展企業管理先進經驗交流活動,大力推進ISO9000質量論證,努力提高企業得整體素質,提高道路運輸行業得服務質量;
5、組織召開各種形式得展覽會,宣傳推薦企業產品;
6、承擔企業得資質評定工作;
7.承擔專項得課題研究工作;
8.負責全省汽車維修救援網的建立和管理;
9.負責湖北省道路運輸協會網站的建立管理和遺失登刊的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培訓部
職責1、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要求,積極開展會員單位得學歷教育和專業技能的培訓;
2、負責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委託的各類培訓和發證工作;
3、組織交通行業內得各項境內外考察;
4、組織交通行業新技術、新工藝得推廣套用;
5、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得開發組織實施;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編輯部
職責1.負責道路運輸雜誌的編輯和發行工作;
2.負責道路運輸協會的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3.負責道路運輸協會年度大事記的記錄和編寫;
4.負責廣告聯繫人的確認和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湖北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章程(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省民政廳核准)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道路運輸行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Road Transport Trad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HBRT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省道路運輸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關單位以及在本行業從事經營管理卓有建樹的資深人員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過程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功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行業整體利益,堅持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和行業協作,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民主辦會,自主辦會。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交通廳和社團登記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36號。
第二章
工作範圍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結合道路運輸行業的具體情況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溝通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發揮橋樑與紐帶的作用。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三、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統計、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以及行業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四、組織開展本行業的職業教育、各類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不斷提高行業人員的綜合素質,逐步提高行業裝備的科技含量。
五、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交流、學術研討、貿易合作活動,舉辦行業發展論壇會、展覽展銷會,為會員單位開拓市場搭建平台。加強與同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繫,推動行業協會組織建設與完善。加強業務交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動行業協會各項活動的廣泛開展。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資格預審、企業等級評審、項目論證、資質認證、成果鑑定、課題研究、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
七、開展全行業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倡導誠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風氣,提高服務水平。
八、編輯出版行業的有關刊物和資料,辦好協會網站,發布行業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行資源共享。
九、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督促會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
十、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等工作。
十一、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產品標準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十二、組織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行業發展需要及會員需求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本省市、州、直管市及縣(區)市道路運輸協會;本省道路運輸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
個人會員:全省道路運輸行業的知名專家、學者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和具有代表性的個體業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依法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填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議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本會提供各項服務活動的優惠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
四、及時向本會提供經營管理活動資料和有關統計報表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同意,辦妥有關手續,繳回會員證書,即可退會;會員不履行義務,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繳納會費的,本會給予書面提醒;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作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本會對會員入會、退會、取消會員資格或除名等情況在本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涉及人事、財務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縣(市)道路運輸協會等會員單位組成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交通廳同意並報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有關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等情況難以繼續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請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和高級顧問;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
十二、處理其他屬於理事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的2/3表決方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討論協會日常工作需要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要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交通廳同意並報民政廳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交通廳同意並報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的職責是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本會有償服務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政府主管部門的撥款和資助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公共管理事務購買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社會、經濟團體和個人的捐贈、贊助、資助;
五、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組織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交通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交通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