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55年4月,設立荊門縣人民檢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檢察機關處於停頓狀態,1967年3月,荊門縣人民檢察院撤銷。1978年6月,荊門縣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1980年11月,荊門市人民檢察院成立,1984年1月兩院合併成立荊門市人民檢察院。荊門市人民檢察院現轄京山縣、沙洋縣、鍾祥市、東寶區、掇刀區五個基層檢察院、沙洋地區檢察院(省院派出院,業務由市院管轄)以及屈家嶺檢察辦事處(市院派出機構)。荊門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幹警82名,其中正副檢察長6名,內設16個部門(辦公室、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處、司法警察支隊、行政裝備處、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主要職責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檢察政務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處理機要通訊、會議組織、編髮檢察信息和內部資料、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和檢察外事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政治部協助地方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地方黨委負責縣(市、區)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管理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晉級、晉銜工作;負責市檢察院機構設定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獎勵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全市基層院建設。
政治部是荊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有影響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和縣(處)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對全市貪污賄賂犯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提出預防犯罪建議,開展預防犯罪工作;辦理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偵查監督處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承辦下級檢察機關批捕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批捕工作計畫。
公訴處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檢察院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荊門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辦理下級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起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研究制定全市起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督辦、參辦下級檢察院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情況、趨勢和對策;辦理下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的備案審查;研究制定全省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監所檢察處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及其他執行場所、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發生在監管場所的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監外執行的罪犯和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和督辦;承辦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服刑罪犯不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承辦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民事行政檢察處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荊門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行政抗訴案件的備案審查;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
控告申訴檢察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檢舉、控告、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省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計畫。
職務犯罪預防處負責對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計畫。
檢察技術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的協調和指導;負責全市人民檢察信息網路的規劃、指導與組織;承擔市人民檢察院和全市檢察機關通訊網路系統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檢察技術工作發展工作計畫。
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和檢察工作的法制建設及檢察事業發展目標的調研、規劃;承辦荊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開展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檢察工作年鑑。
監察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司法警察支隊負責對全市司法警察警務工作的指導,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承擔市檢察院機關主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訊、看管和羈押工作;承擔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行政裝備處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對中央和省、市補助下級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省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基本建設的規劃和組織工作;承擔市檢察院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檢察院機關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管理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綠化、醫療保健、衛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負責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統一受理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的監督事項;分交、轉辦、協調、督辦、統計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被監督案件的辦理工作;邀請人民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承辦人民監督員視察檢察工作、參與執法檢查的協調工作;定期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工作情況,提供有關的檢察工作信息資料;向人民監督員反饋被監督案件的處理情況;承擔人民監督員辦結案件後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承擔人民監督員培訓的協調、組織工作;協助行政財務管理人員做好人民監督員監督經費保障工作;總結、推廣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工作經驗;對人民監督員有違反省院《實施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之情形的,負責辦理主動辭職或解除職務的相關手續,並及時提出增補候選人的意見;承擔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事務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