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

檢察院抗訴

檢察院抗訴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二審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上下級檢察院共同完成的訴訟行為,下級檢察院受上級領導,制約) 第二種是再審抗訴,檢察院抗訴是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誤,提請同級該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式。

有效時間

一、按抗訴程式提出的抗訴(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再審抗訴)

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抗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

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抗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2.裁定的抗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抗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3.抗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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