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專利條例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專利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注重質量、促進運用、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工作體系,加大專利經費投入,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以及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激勵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專利獎,對為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的單位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保障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技術創新形成專利,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化、許可實施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對涉及重點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重大發明創造和運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的資助、專利獎勵、專利運用和產業化引導、專利保護和服務、專利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專利管理;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專利成果的研究開發目標及驗收標準進行約定。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制定專利發展戰略,加強科技研發和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對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運用,開展專利布局、專利儲備、專利導航、專利預警,推動專利集成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擁有專利技術的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所、融資、信息、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專利創造和運用能力。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利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等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專利形成、實施等相關的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發明人、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利激勵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約定專利權屬,共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的共有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之後,未自行實施也未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以協定的方式予以實施,並按照協定享有相應權益。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將其擁有的專利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受讓或者優先獲得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在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可以將專利的創造與運用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技術職稱和各類人才計畫;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湖北專利獎的,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技術職稱。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建立以專利為紐帶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創立專利聯盟,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門的專利轉移轉化機構,推動專利技術的運營。
鼓勵第三方機構託管、運營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利技術。
第十八條 鼓勵在校學生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制定。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單位員工和在校學生運用專利技術創新創業。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運用專利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推動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專利密集型產業目錄和發展規劃,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較優勢的專利密集型產業,加強專利導航和專利聯盟,建設專利密集型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投融資綜合服務體系,運用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與專利技術對接,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專利投融資。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等業務,建立完善專利質權處置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專利實施的信貸支持,促進專利轉化和產業化。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專利質押融資保險、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等與專利相關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民融合的專利管理體制機制,國防專利與民用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享受同等的獎勵政策。
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專利管理部門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推動科技協同創新,實現國防專利、民用專利的信息共享和雙向轉化。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重複侵權等違法行為,調解其他專利糾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加強專利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作,打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處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所在地專利管理部門提出。
涉外專利侵權糾紛、跨市(州)的專利侵權糾紛和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由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依法指定市(州)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專利管理部門的受案和管轄範圍。
第二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專利侵權糾紛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鑑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 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駁回請求;
(三)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的,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應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
(五)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六)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七)其他專利糾紛。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可以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或者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
第三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對於應當保密的證據,專利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專利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流通環節以及技術貿易、展會、電子商務等領域涉及專利產品或者技術的監督管理,查處假冒專利、重複侵權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信用檔案制度,公開專利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將假冒專利、重複侵權等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五條 網路、電視等交易平台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制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相關產品、技術和服務假冒專利的,或者證明侵犯他人專利權並提供相關擔保的,交易平台運營商應當及時採取刪除、禁止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專利管理部門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為交易平台運營商處理專利糾紛給予必要的專業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各類展會舉辦者應當建立產品專利保護制度,對涉及專利產品或者技術的,應當要求供貨企業、參展單位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檔案並進行查驗;未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檔案的,經營者、舉辦者應當拒絕其入場銷售或者以專利產品、技術名義參展。
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在大型零售企業、展會場所設立專利監督平台,現場受理專利糾紛。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展會舉辦者應當協助和配合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介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的,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檔案,並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查驗專利有效證明檔案。對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設計、製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為其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假冒專利、重複侵權等違法行為向專利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舉報處理機制,公布舉報方式,對有關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綜合服務平台,提供專利政策諮詢、專利信息檢索、專利交易、專利運營、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等公共服務,推動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共享機制,提供專利公共服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建立或者參與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資料庫。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服務市場,鼓勵、支持專利服務機構提供專利代理、運營、評估、諮詢、人才培訓等服務。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不得泄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向社會披露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鼓勵專利服務機構開展國際專利中介服務,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支持企業通過專利轉讓、專利許可或者企業併購等方式引進國外先進專利技術。
第四十二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各類園區應當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對涉及科技立項、專利保護、運用和轉移的重大產業規劃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重大投資項目、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事項進行專利評議,避免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專利侵權、技術泄密等風險。
第四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預警機制,監測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發布預警報告,為政府決策及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服務。
第四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化專利維權援助機制,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專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組織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爭端處理機制,支持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中心,推動形成海外智慧財產權服務網路,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和維權援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指標體系,將專利指標納入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國外專利擁有量、專利技術轉化運用率等專利指標和專利發展情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全省專利發展情況報告。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畫,加強對專利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並納入地方人才規劃。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人才資料庫,加強專利人才培訓基地建設。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引進專利人才,強化在職人員專利知識培訓。
鼓勵教育機構、社會機構提供專利相關知識培訓,為專利人才培養提供社會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網路、電視等交易平台運營商對假冒專利或者侵犯專利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二)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展會舉辦者對未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檔案的單位,未拒絕其入場銷售或者參展的。
第五十條 重複侵犯專利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從事專利服務,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或者資格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泄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專利資助、獎勵的,由實施資助、獎勵的機關撤銷獎勵,追回資助、獎勵資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資助,相關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的基本情況
專利制度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核心,是激勵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法制保障。我省是全國最早進行專利地方立法的省份,早在1998年,省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近年來,省政府先後出台《加強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暫行辦法》、《關於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意見》等檔案,在推動全省專利工作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同時,我省企業專利創造能力不強、專利運用渠道不暢、行政執法體系不完善、專利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
2015年3月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發布《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等一系列重要檔案,明確提出要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激勵創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這對我省專利事業發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今年,《湖北省專利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2016年度立法計畫項目。省人大成立了立法協調領導小組,按照 “科學立法、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和“五定”的工作要求,深入開展立法相關工作。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周洪宇副主任、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先後赴安徽、天津等地調研,借鑑外省立法成功經驗。省法制辦、省知識產權局也多次開展調研,召開專家諮詢論證會,廣泛徵求各級政府部門、科研機構、高校及企業意見,起草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9月5日,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根據黨的十八大“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以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專利工作實際,《條例(草案)》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突出深化改革,加快專利轉化運用。二是強化專利激勵和保護,釋放專利主體的創新活力。三是注重務實管用,借鑑國內外經驗並提煉我省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措施。四是突出服務職能轉變,最佳化專利支撐服務環境。
《條例(草案)》重點突出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營造良好生態環境和社會氛圍
雖然我省科教創新資源豐富,但社會整體專利意識仍相對薄弱,特別是創新主體對專利制度的理解和運用不夠,基層專利服務工作體系尚未健全,因此,《條例(草案)》規定應健全省、市、縣三級專利工作體系,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激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並加強對政府專利工作的考核。(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著重強調專利運用能力提升
專利運用能力不強是制約我省創新主體發展的薄弱環節。《條例(草案)》在專利運用能力提升方面,一是增強全省企事業單位的創新能力,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培育一批擁有大量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的重點企業,促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二是開展海外專利布局,支持企業海外技術併購,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推進高校院所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創新改革,構建新型高校院所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打通高校院所科研成果權利化後的轉化通道。四是創新專利金融化模式,開展專利證券化、專利保險等方面試點,利用金融市場有效深化專利運用,最大限度實現專利價值。(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三)激勵發明創新活力
2015年底我省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4.3件,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的6.3件。對此,《條例(草案)》在總則部分對專利激勵創新做了相應規定,更加強化了專利創造的激勵作用,並運用多種方式激勵大眾創新活力。一是引導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發明創造並形成專利,積極開展創新創業活動。二是借鑑外省經驗,將“湖北專利獎”從部門獎提升為省政府獎。三是將授權專利列入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業績和學術成果評價的重要內容。四是對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不納入調控的績效工資總額,將獎勵落到實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實行嚴格的專利保護
專利保護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構建專利“大保護”工作格局,形成保護合力,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保駕護航。當前,我國專利保護中,實行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兩條途徑、有機銜接”的機制,因此,《條例(草案)》在專利保護方面強調,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專利行政部門的專利行政執法權。二是在尊重原有保護體系下,提出在全省支柱產業、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建立專利預警機制,實時把握全省重點行業和支柱產品國內外專利發展情況。三是積極建立境外專利維權應對機制和專利侵權快速處理機制,鼓勵本省企業“走出去”,為企業護航。同時,鼓勵建立企業專利保護工作聯繫制度,提升企業應對專利糾紛能力。(第三章)
(五)更加強調專利服務與管理
針對全省專利服務人才能力和數量不足、專利服務機構數量少、規模小,提供高附加值服務機構缺乏等問題,《條例(草案)》重點在專利服務平台建設、專利服務機構發展方面做出規定。一是要加強專利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推動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二是加強專利人才培養和專利人才培訓基地建設。三是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全產業鏈和重點區域,促進專利服務機構服務於創新創業,支撐全省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蓬勃發展。四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引導、規範專利服務機構發展,培育品牌服務機構,提供高端服務。同時,為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更加強調服務職能,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專利評議制度,以涉及專利保護、運用和轉移的重大科研項目評議為突破口,強化管理服務職能。(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以上說明並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專利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儘快出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二審稿送全體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先後帶領立法調研組就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作了專題匯報;赴廣東省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實地考察了部分專利優勢企業。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修改,並開展了立法中評估。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就專利立法情況向省委專題匯報。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條例要完善專利獎勵制度,保證發明人和設計人依法獲得相應的獎勵和報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發明人、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
二、有的委員建議,條例應當加強專利密集型產業集聚區建設,以此促進專利優勢資源集聚,推動全省專利工作發展。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專利密集型產業目錄和發展規劃,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較優勢的專利密集型產業,加強專利導航和專利聯盟,建設專利密集型產業集聚區。”(建議表決稿第二十條)
三、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是黨和國家為實現富國強軍提出的重大國家戰略,要建立有利於軍民融合的專利管理體制機制,促進國防、民用專利雙向轉化。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專利管理部門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推動科技協同創新,實現國防專利、民用專利的信息共享和雙向轉化。”(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當前專利保護工作存在許多體制機制障礙,建議以自貿試驗區建設為契機,探索專利管理新模式。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各類園區應當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專利法律風險是我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障礙之一,建議加強對企業海外專利維權的援助工作,為“一帶一路”戰略的湖北實施提供支撐。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爭端處理機制,支持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中心,推動形成海外智慧財產權服務網路,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和維權援助。”(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五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嚴重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予以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二審稿增加相關處罰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五十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進行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相關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條例實施的時間擬定為2017年9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專利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立法計畫,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按照主任會議要求,認真開展《湖北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任組長的立法協調領導小組,召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省知識產權局、省政府法制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研究了相關工作方案,作出了具體工作部署;先後赴安徽省、天津市及省內武漢、宜昌、黃石等市,重點圍繞政府支持與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加快推進專利成果轉化運用、加強專利行政執法保護等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各市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作為全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座談會重要議題開展研討,提出修改建議。《條例(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於11月8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委員會審議認為,隨著科技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作用日益顯現,智慧財產權越來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現行《湖北省專利保護條例》已經難以適應科技創新的新形勢、新要求。重新制定條例很有必要,對於激發我省科教資源的潛力和創新活力,加快形成推動智慧財產權的體制機制,加快形成依靠創新驅動發展的格局,將發揮積極重要的促進作用。《條例(草案)》體現了中央、省委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的總體要求,體現了我省特點,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內容基本可行。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1.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執法能力和執法條件建設,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根據《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同時,在不涉及新增人員編制和經費的情況下,對省以及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建立執法隊伍的規定。
2.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創辦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加快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開展高端服務,鼓勵我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走出去”,根據《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知發規〔2012〕110號)和《湖北省智慧財產權“十三五”發展規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中補充“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推動服務機構參與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組織或聯盟,打造服務機構品牌,培育高端服務機構”等內容。
3.為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流轉制度,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行為,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有效支撐我省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產學研結合和協同創新發展。根據中央和省關於“推進智慧財產權金融創新發展”和“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精神和要求,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補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動智慧財產權金融業發展,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流轉市場,設立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智慧財產權質押項目提供重點支持”等內容。
4.為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重點在科研項目立項、資產重組等方面落實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根據中央關於“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制度”和“探索重大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等要求,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制度”之後加上“完善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指南”並在其後調整充實“對國家重大產業規劃、高技術領域重大投資項目等開展智慧財產權評議,建立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評議報告發布制度,提高創新效率,降低產業發展風險”等內容。
5.為進一步培養中小學生的創新精神和智慧財產權意識,為創新型人才培養提供基礎性支撐,根據《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行動計畫(2014—2020年)》和《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工作方案(試行)》檔案精神,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第四款開頭增加一句“鼓勵中國小開展專利普及教育”。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湖北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專利制度是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制度,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核心。制定本條例,建立健全相關體制機制,激勵發明創造和運用,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草案在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發至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帶領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有關同志先後赴鹹寧、荊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相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意見建議。2016年12月,在華中科技大學召開立法座談會,武漢多所高校法學、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專家參加座談;2017年2月,委託武漢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所在草案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專家意見稿。隨後,法規工作室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3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專利創造和運用
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要加大政府對專利事業的支持力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有的專家提出,要充分調動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積極性,引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高校、科研機構約定,共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共同權利人。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要加大金融對專利的支持力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取得專利、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對涉及重點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重大發明創造和運用,應當給予重點扶持。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資助、專利獎勵、專利運用和產業化引導、專利保護和服務、專利人才培養等方面。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擁有專利技術的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所、融資、信息、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專利創造和運用能力。四是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利激勵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約定專利權屬,共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共同權利人。五是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等業務,建立完善專利質權處置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專利實施的信貸支持,促進專利轉化和產業化。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專利信用擔保機制,推動專利與保險、信貸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融資新模式。(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二、關於專利保護
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可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執法機構,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可否將中央有關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的改革精神寫入條例,加大對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有的專家提出,對網路、電視等交易平台有關產品和技術,涉及專利侵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可否運用“避風港原則”進行處理。有的地方提出,大型零售企業也要建立專利證明檔案查驗制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其他專利糾紛。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加強專利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作,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三是網路、電視等交易平台對相關產品和技術,有證據證明假冒專利的,或者證明侵犯他人專利權,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擔保的,運營商應當及時採取刪除、禁止、斷開侵權產品連結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對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的查驗等義務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三、關於專利服務和管理
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要建立專利服務市場和服務體系,支持專利代理等專利服務機構的發展;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規範專利服務活動。有的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部門提出,要建立完善專利評議制度,對重大產業規劃等進行專利評議。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預警報告。有的地方提出,可否建立健全社會化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發揮專利維權援助機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服務市場,規範專利服務活動,支持專利服務機構發展;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管,及時向社會披露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相關信息。二是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不得泄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評議制度,對涉及專利保護、運用和轉移的重大產業規劃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重大投資項目、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事項進行專利評議。四是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預警機制,監測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發布預警報告。五是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化專利維權援助機制,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組織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法律責任”一章應當針對專利工作中的問題予以充實完善,增強可操作性。有的專家提出,無證從事專利服務的,條例可否予以處罰,規範專利服務市場秩序。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交易平台運營商、展會舉辦方以及大型零售企業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的,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或者資格,從事專利服務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草案二審稿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五、關於專利的定義
常委會審議時,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能否對專利的概念進行界定,明確專利的內涵和外延。在立法調研中,法制委員會就該問題專門聽取武漢高校法學、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實務工作者的意見。專家認為,專利有多層含義,既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發明創造,又是一項權利和權益,目前國家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包括其他國家的專利法或者智慧財產權法,僅對專利權的客體作了界定,明確了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的範圍,而對專利權的權能未作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上位法的支撐,如果我省對專利的概念作出界定,可能會影響到條例的實施。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對專利的概念不作規定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修改,部分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專利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日前,《湖北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全票表決通過,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湖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蔣超良要求認真落實該條例,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
《條例》包括總則、專利創造與運用、專利保護、專利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五十四條,在激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提升管理服務等多方面都有創新,具有較強的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
《條例》注重強化激勵措施,促進專利創造和運用,提出湖北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專利獎,對獲得專利獎項目的單位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完善專利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機制,推動專利的運營;制定專利密集型產業目錄和發展規劃,建設專利密集型產業集聚區,促進專利的轉化和產業化;推進軍民融合,實現國防專利與民用專利的信息共享和雙向轉化。
《條例》要求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健全專利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專利綜合服務平台、重大科技經濟活動專利評議制度、海外智慧財產權爭端處理機制,培育多層次專利服務市場,完善社會化維權援助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