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政府鄂政發〔2010〕49號印發的《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要求,為鼓勵我省申請人積極申請專利和擁有授權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省財政設立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湖北省專利轉化引導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為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專項資金的安排遵循誠信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審、分檔獎勵的原則。
第二章獎勵對象、時間範圍及標準
第三條獎勵對象:省專利權人。所謂本省專利權人,指湖北省轄區內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企業和獲得發明專利權的事業單位及個人。授權專利獎勵以授權專利證書上的第一專利權人為準。
第四條獎勵時間範圍:每年對上年度授權專利情況進行獎勵,時間確定以授權專利證書上的授權公告日為準。
第五條獎勵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授權專利獎勵資金預算和實際申報、評審情況,確定各類獎勵獎金額度。
第三章獎勵資金的申報、評審及撥付
第六條省知識產權局每年下發開展授權專利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對申報時間、程式及其他事項予以規定。第七條中央及省屬在漢單位直接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及個人,按所屬行政區劃向市級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由市級知識產權局初審、匯總後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八條申報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申報表》、《授權專利獎勵申報單位(個人)申報情況匯總表》(格式見附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書,或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專利授權證書複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本獎勵要求按照專利權人申報授權專利的類型、數量,以量化計分的方式進行評定。
具體計分方法為:1件發明專利計3分,實用新型計0.5分。
第十條省知識產權局會對申報獎勵項目組織評審,依據評分結果及當年度專利工作情況確定獎勵金額。
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5%掌握。
第十一條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市州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後,應當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各市州知識產權局要配合本級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章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證明。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應全額收回資助資金。同時,取消以後年度的申報資格。第十四條省知識產權局及市州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2007年6月26日印發的《湖北省授權專利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廢止。第十六條 對授權專利獎勵資金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表現優秀的,另行獎勵。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