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發 文 號】:第364號【頒布日期】:2013年9月9日【實施日期】:2013年11月1日【標 題】: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通知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國生

2013年9月9日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支持、督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協助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和組織事故調查。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所涉及的特種設備進行檢驗檢測,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貨櫃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託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全全生產投入,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事故應急培訓、崗位技術培訓,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置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進行登記。

第九條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

鼓勵科研院所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安全監控等領域的安全生產技術進行攻關。

鼓勵大專院校、大型企業集團建立多層次的危險化學品領域專業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

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安全審查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期間,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試生產(使用)期限應當不少於30天,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設定具備相對獨立職能、與生產調度分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從業單位總人數的2%,至少配備2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從業人員50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30%比例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500人以下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其中至少1人具有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危險化工工藝的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場所應當設定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和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建立健全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安全風險較大的區域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實行自動控制、自動連鎖、自動報警,對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參數信息實現不間斷的採集和遠傳。在役大型化工裝置應當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當裝設氣體泄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至少2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硫酸、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從事吊裝、動火、動土、斷路、高處、設備檢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範。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單位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二)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三)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四)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五)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應當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科學規劃,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

經營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易燃氣體、有毒氣體、自燃液體、自燃固體、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等危險化學品(不含加油站)的,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

第二十八條 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加油站應當採用阻隔防爆技術。

成品油運輸專用車輛逐步推廣採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有儲存設施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消防設施等。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防撞自動識別系統,配備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水上逃生、安全防護用品、消防設施等。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使用和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裝卸地點設立專用停車場或停車位,並設定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執行發貨和裝載的查驗制度,在裝載危險化學品前查驗承運單位車輛資質證件、駕駛人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查驗車輛及罐體、危險化學品警示燈具和標誌的完好性。嚴禁超載、混裝。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和本單位、託運單位名稱和聯繫人、聯繫方式等材料,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押運人員同時應當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五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第三十六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並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並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樑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全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園區)。

危險化學品園區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設立前應當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已經建成的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

未按前款規定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園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應當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科學評價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風險,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

第三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建設。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危險化學品園區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並應當限期搬入危險化學品園區或轉產、關閉。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的建設應當以確保生產安全為原則,完善水、電、汽、風、污水處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實現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設施的專業化共建共享。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各單位的布局應當滿足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並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單位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從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制度,構建一體化的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平台,定期向園區內部和周邊社區、鄉鎮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及預警預報。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四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

對經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並提請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五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及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

供電、供水企業應當配合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在接到通知後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提供生產經營用電、用水。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制定園區總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本地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銜接;督促園區各單位按照園區總體預案,制定完善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或整合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實行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指揮。

第四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危險化學品單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化工行業從業經歷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發布的《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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