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人事廳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劃入省公務員局。
(二)加強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職責,建立“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承辦相應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交流制度,擬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
(六)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全省公務員培訓,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七)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依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省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表彰獎勵和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省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組織擬訂有關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省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承擔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有關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工作。
(二)職位職責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和管理工作;依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和省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
(三)考試錄用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組織實施考試錄用工作;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負責命題專家和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錄用考務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受國家公務員局委託,承辦中央直屬在鄂機構招錄公務員的相關工作。
(四)教育培訓與考核獎懲處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能力建設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省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建立公務員培訓機構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省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及省級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政策,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直部門全省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國家表彰獎勵和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正處級領導職數4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省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後勤財務、離退休幹部、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