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考試題型
具體到題型來說,遴選公務員考試常用的題型有多種,但最常見的筆試題主要是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公文寫作題和策論寫作題;面試題主要是結構化面試、半結構化面試、無領導小組討論等。相關遴選試題及答案解析,可參考北辰遴選真題欄目,該網站為國內對遴選考試研究最細緻、透徹、深入的權威性機構。
案例分析題,主要考察應試者綜合運用有關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 。考試時給出相關條件、背景材料和案例等,要求應試者運用相關理論知識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重點測查考生的應變處置能力、決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其特點是複雜性和綜合性,可以最大化地考察出被試者的能力素質,發掘被試者未來的發展潛力。案例分析題也是遴選試題中最重要、難度最高的一種題型。
公文寫作題,主要考察應試者的辦文能力,遴選考試中比較常見的公文寫作種類有接待方案、通知、領導講話稿等。
策論文寫作,根據給出的材料寫一篇文章。重點測查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質、政策理論水平、調查研究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經歷業績分析評審。主要看其工作閱歷、任職經歷的豐富程度和在各崗位牽頭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績,並看其崗位、職位的關聯度、匹配度,兼顧教育培訓經歷、近三年考核表彰等綜合情況為確保報考人員“經歷業績”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組織部門設定了報名人員誠信承諾關、組織初審關、資格審查關、情況核實關、社會公告監督關、全程審核關等六道關口,凡查實有作假者,一律取消參選資格。 評分時,專家們被要求獨立打分,互不干擾,並對自己的評分結果簽字確認,然後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再以平均分計每個候選人的得分。國內最好的遴選備考學習資料為《北辰遴選筆試寶典》,內容囊括了遴選考試的各類題型及答題要點,是遴選備考利器。
報名範圍和條件
(一)報名範圍:
1.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
2.市級及以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參照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設在市級及以下的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派出單位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報考。
(二)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民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或參公)工作經歷。
由下級機關轉任到本級機關的,須在本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幹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2012年及以後招錄的選調生應具有兩年以上鄉鎮(街道)實際工作經歷,當年招錄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5.除公開遴選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0年9月30日以後出生)。
6.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體健康。
8.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人員工作經歷等時間計算至2015年9月30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考人員不能報考有迴避關係的遴選職位。
(一)職位查詢
各單位公開遴選職位、職位資格條件等情況,供考生查詢。詳見《2015年湖北省省直機關(單位)公開遴選公務員職位表》(附屬檔案1)。
報名與資格審查
1.報名。採取報考人員個人申請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地各單位推薦報考人選應在充分動員報名的基礎上,經集體研究產生。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各地各單位公布遴選職位和資格條件,動員符合條件人員積極報考。
第二,報考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報考申請。
第三,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初審,並根據平時掌握了解的情況和人崗相適度,對各職位符合資格條件報名人員進行綜合排序,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第四,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報送的報名人選,研究確定推薦報名人選,按照當年遴選公告規定時間報省組織人事部門。
第五,被推薦報考人員當年遴選公告規定時間登入湖北人事考試網,點擊“湖北省省直機關(單位)公開遴選公務員報名系統”,按要求進行網上註冊報名。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設在市級及以下的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派出單位等)的推薦報名工作由相應的省一級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參照上述步驟進行。每單位對同一遴選職位推薦報考人員不超過5人。本次有遴選計畫的省直垂管單位,僅面向本系統遴選的,推薦報考人數另行確定。
用戶名和個人密碼是查詢資格審查結果、下載列印准考證、查詢筆試分數等事項的依據,報考人員務必牢記;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上報名步驟的,視為放棄報名資格;凡弄虛作假者,將取消遴選資格。
2.資格審查。遴選單位按照省組織人事部門反饋的《報名推薦表》及《推薦報名人選花名冊》,進行網上資格審查,並反饋資格審查結果。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不符合條件而未通過審查的,向考生反饋理由;對填報資料不全的,註明缺少的內容,及時通知報考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補填。對只進行網上填報,未經相關組織人事部門推薦的或網上填報信息與《報名推薦表》信息不一致的,各遴選單位不予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束後,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年遴選公告規定時間登錄湖北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列印筆試准考證。
經資格審查後參加筆試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的比例達不到5:1的,經省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進行職位調劑。經調劑,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經省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調減該職位遴選人數或取消該遴選職位,允許被取消遴選職位的報考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一般不得放棄。有特殊原因的,應在考試前三天向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組織人事部門商遴選單位同意後,方可放棄。無故棄考的,3年內不能參加公開遴選考試。
(三)考試與資格複審
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均按百分制計算成績。考生綜合成績按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權重以百分制計算。
1.筆試。筆試根據遴選崗位情況實行分類測試。測試類別分為綜合文秘類、綜合管理類、法治建設類、財會審計類、計算機類等,詳見《湖北省省直機關(單位)公開遴選公務員職位表》(附屬檔案1)。主要測試報考者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及競爭職位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筆試時間:按照當年遴選公告規定時間
筆試事項在湖北人事考試網統一發布。考場設在武漢市(具體地址詳見准考證)。報考人員通過資格審查後,持本人准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報考人員可於筆試後一周左右登錄湖北人事考試網,查詢筆試成績。
2.資格複審。省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照面試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3:1的比例,確定各遴選職位資格複審人員名單,在湖北人事考試網公布。
進入資格複審人員向所在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組織人事部門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公務員錄用審批表(選調生錄用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或參公登記表)等材料複印件,《報名推薦表》、工作經歷證明等材料原件及遴選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組織人事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加蓋公章後報省組織人事部門。資格複審工作由省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組織。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設在市級及以下的單位的報考人員相關材料,由省一級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後,報省組織人事部門。
資格複審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並依據筆試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該職位資格複審對象。通過資格複審參加面試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比例低於3:1的,由省組織人事部門與遴選單位共同商定減少職位遴選人數或終止該職位遴選工作。
3.面試。省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資格複審情況,在湖北人事考試網統一發布面試公告。進入面試人員憑筆試准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按公告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參加面試。
(四)考察與體檢
1.考察。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省組織人事部門依據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考察對象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2∶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名單。遴選單位根據遴選職位要求,組織考察組深入考察對象工作單位,堅持以實幹論實績、從實績看德才、憑德才用幹部,以幹事創業為中心,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對考察對象作出客觀準確的評價。
2.體檢。遴選單位組織考察對象在具有公務員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五)討論決定與公示
1.討論決定。遴選單位根據考察情況和遴選職位要求,集體研究決定擬任職人選,報省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確定擬任職人選時,要把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排序,防止簡單地以分取人。
2.公示。由省組織人事部門和遴選單位將擬任職人員分別在湖北人事考試網、考察對象工作單位和遴選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反映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遴選的,省組織人事部門予以審批,辦理試用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遴選資格,並按綜合排序依次遞補擬任職人選。
(六)試用與任職
公開遴選人員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內,遴選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的人事工資關係、待遇不變。試用期滿後,由遴選單位對遴選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報省組織人事部門審批,辦理正式調動手續,並按規定程式辦理任職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單位工作。
遴選公務員的法律法規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畫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畫,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採取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徵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民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五)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定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採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
第十九條 面試考官一般不少於7人,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一般應占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挑選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五章 組織考察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民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三條 考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採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對在基層一線視窗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幹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公開遴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