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生豬產業發展的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生豬產業發展的意見 為了加快我省生豬產業的發展,建設養豬大省、畜牧強省,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發展思路和發展目標 二、加大對生豬生產的扶持力度 三、強化疫病防控和質量監管 四、嚴格執行各項政策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湖北省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7〕67號
【發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2007-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湖北省

檔案內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生豬產業發展的意見
(鄂政發〔2007〕6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加快我省生豬產業的發展,建設養豬大省、畜牧強省,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發展思路和發展目標
按照建設現代農業的總體要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優質、高效、安全、生態的生豬產業,促進農民增收;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健康養殖,推進生豬產業化經營,加快生豬產業增長方式的轉變;逐步建立產業配套、科技水平高、競爭能力強的現代生豬產業體系,實現養豬大省向畜牧強省的轉變。
2010年,全省生豬出欄達到5000萬頭,規模化養豬生產比重達到50%,出欄優質三元豬的比重達到85%,生豬出欄率提高到150%以上,建成規範化、無污染、無公害的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小區)800個。
二、加大對生豬生產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能繁母豬飼養和保險補貼制度。為切實保護能繁母豬生產能力,對全省能繁母豬建檔立卡,對飼養能繁母豬的養殖戶(場)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頭能繁母豬補貼50元,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積極開展能繁母豬保險試點工作,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能繁母豬保險業務,鼓勵養殖場(戶)投保,防範主要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風險。對能繁母豬保險保費實行財政補貼,具體是中央財政負擔50%、省財政負擔30%,飼養戶負擔20%。
(二)創建畜牧大縣。按照省制定的辦法進行綜合考評,對年出欄生豬達60萬頭以上、鄉村人均出欄生豬1?5頭以上、出欄量比上年增長8%以上、畜牧業增加值占第一產業增加值50%以上的縣(市、區),評為畜牧大縣,由省財政給予獎勵。
(三)扶持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2008年,省財政安排1億元“以獎代補”資金,結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項目建設要求,在全省新建100個年出欄1萬頭以上的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小區)。每個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小區)經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驗收合格後,給予100萬元獎勵。農業部門要做好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小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建設方案,並會同財政部門制訂資金管理辦法。扶持標準化養殖大戶發展,對2萬戶年出欄生豬100頭以上的大戶、3萬戶年出欄生豬50至100頭的大戶給予小額貸款貼息。
(四)進一步完善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原良種豬場、擴繁場的建設,提高生豬良種覆蓋率。重點支持生豬原良種場、擴繁場、資源保護場、生豬人工授精站(點)建設以及良種公豬的引進。
(五)大力發展生豬產業化經營。整合資源,集中力量,扶持一批生豬屠宰加工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幫助重點企業建立穩定的豬源基地,擴張加工能力。發揮重點企業的品牌優勢、融資優勢、市場優勢、管理優勢,促進其發展壯大。積極鼓勵農村信用社適當放寬規模養殖戶的貸款條件,增加信貸額度,延長信貸時間,降低信貸利率。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等金融部門要對重點生豬加工龍頭企業給予重點支持;農業綜合開發部門應積極爭取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投資參股經營。要大力扶持和發展生豬產業合作組織與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管理及行業自律,規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農民利益。
(六)增強飼料供應能力。加快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擴大玉米、大豆生產,推動糧經二元結構向糧經飼三元結構轉變,力爭“十一五”期末全省飼料作物種植面積擴大到100萬公頃,飼料糧產量增加到800萬噸。搭建飼料原料的交易平台,滿足養豬業發展對玉米、豆粕等大宗飼料原料的需要。積極開發利用雙低菜粕等飼料資源,提高蛋白質飼料的自給水平。
(七)抓好科技攻關。省科技部門和有關科研院所要把生豬產業化發展列入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做好重大技術攻關,爭取在生豬種質資源創新與品質改良技術、不同規模飼養與福利養豬配套標準化生產技術、重大動物疫病控制與生物安全技術、集約化養豬環保技術、豬肉精深加工工藝、菜粕和棉粕脫毒及其產品加工新技術等方面有所突破。
三、強化疫病防控和質量監管
要堅持預防為主、免疫與撲殺相結合,控制生豬疫情。對列入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防疫責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所需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負擔,對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對因防疫需要組織撲殺的生豬,按照每頭600元的標準實行政府補助與養殖戶(場)負擔相結合,由中央財政補助300元,省財政補助90元,縣(市、區)財政補助90元,養殖戶(場)負擔120元。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撲殺時,按照每頭480元的補償政策給予先期墊付,然後再按程式申報,確保養殖戶(場)利益。加強生豬及豬肉產品檢疫檢驗,對病死豬要堅決做到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省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用於生豬標識,建立生豬及豬肉產品可追溯制度。
四、嚴格執行各項政策
(一)規範流通秩序。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加工管理,規範豬肉產品流通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肉類市場。凡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具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出境檢疫合格證、運輸工具消毒證明的豬肉產品,可以在全省範圍內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豬肉產品在本轄區銷售。開通綠色通道,對整車運輸本省生豬的車輛,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已出台的有關綠色通道政策。
(二)嚴格收費管理。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生豬生產經營稅費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12號)有關規定,切實減輕生豬生產、經營者的負擔。經過批准收費的項目,必須在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內據實徵收,未經過批准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嚴禁任何形式的濫收費、搭車收費,嚴禁將生豬屠宰、經營環節徵收的有關稅費轉嫁給生豬飼養者。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和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生豬養殖和初加工所得,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明確畜牧養殖用地用電政策。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畜禽養殖場、規模養殖小區用電統一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是“菜籃子”工程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落實好各項政策和措施,妥善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確保全省生豬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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