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0號
《湖北省畜牧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
湖北省畜牧條例
(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
第三章 畜禽養殖
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章 質量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畜禽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安全、優質、生態畜牧業的發展,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國土資源利用、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並符合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畜禽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疫病防治、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提供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畜牧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畜牧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養殖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完善公眾監督程式,為公眾監督動物防疫、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污染防治、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合作社。行業協會和合作社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和成員權益。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等義務,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公眾監督。
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承擔本省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評估、保護與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諮詢工作。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鼓勵培育、引進和推廣優良畜禽品種,提高畜禽良種覆蓋率和畜禽品種質量。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對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種和瀕危品種實施特別保護。實施特別保護的畜禽品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遺傳資源原產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建設給予扶持。
第九條 列入國家級和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應當保存畜禽優良基因,依法利用畜禽遺傳資源,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實施畜禽良種工程。
鼓勵和扶持高代次育種,發展專業化父母代種畜禽場,建立縣域範圍內商品代仔畜、雛禽產需平衡體系。
第十一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種畜禽場和孵化場(廠)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諮詢服務,並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章 畜禽養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統籌安排,指導各地建立與區域資源相協調的畜牧產業結構,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合理布局,劃定畜禽適宜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畜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示範基地建設,培育龍頭企業和合作組織,支持農戶開展家庭式標準化養殖。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者採取生態養殖模式,實現畜牧業生產向規模養殖、科學養殖轉變。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態養殖技術規範並在全省推廣實施。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選址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畜牧業發展規劃,封閉隔離生產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和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並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七條 畜禽養殖場規模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備案標準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場規模備案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根據生產發展實際適時進行調整。
經備案的畜禽養殖場可以依照規定申請享受國家和省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達到畜禽養殖規模備案標準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建立養殖檔案。
除散養少量畜禽的農戶外,未達到畜禽養殖規模備案標準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建立畜禽養殖記錄。畜禽養殖記錄應當記載畜禽的品種、數量、來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處理等情況。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國家規定要求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二十一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依法做好畜禽防疫消毒,落實強制免疫計畫,建立免疫檔案,配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畜禽疫病檢測檢驗和重大疫病控制等防疫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因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沼氣製取、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應當確保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正常運行。
鼓勵和扶持畜禽養殖場運用新技術開展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但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不得向環境排放。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六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畜禽,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隔離場、屠宰加工廠(場)、專門經營畜禽的交易市場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無害化處理場所對其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畜禽,應當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者採取種養結合、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造成的面源污染。
第五章 質量安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制度,加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屠宰和生鮮乳收購等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畜禽養殖和畜禽產品生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質量安全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禽及畜禽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畜禽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於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遵守國家限制性規定。
禁止使用國家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第三十一條 畜禽養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物、激素類藥品、人藥、假劣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畜禽養殖禁止違反國家規定濫用抗生素。
第三十二條 畜禽養殖應當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於畜禽時,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畜禽購買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畜禽養殖者、銷售者應當確保畜禽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第三十三條 收購生鮮乳應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乳製品生產企業不得收購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收購的生鮮乳。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實行可追溯制度。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在運輸生鮮乳過程中嚴格執行交接封鉛制度,並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
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三十四條 市場銷售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應當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國家規定的肉品檢驗合格標誌。
鼓勵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農產品證書、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的畜禽及畜禽產品進入超市銷售。
第三十五條 畜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記載畜禽來源、畜禽標識編碼、養殖代碼以及畜禽產品生產時間、批號、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實現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生產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六條 畜禽產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已經銷售的畜禽產品,記錄召回情況,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畜禽產品生產者對召回的畜禽產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不安全畜禽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畜禽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畜禽產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並記錄通知情況。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畜禽產品,應當及時責令生產者、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召回不安全畜禽產品。
第三十七條 跨省調入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際邊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接受指定通道查證、驗物、消毒等工作,簽章後方可進入本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檢查簽章進入的畜禽及畜禽產品。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省際間主要公路、高速公路、港口等出入口設立省際邊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實施畜禽及畜禽產品的查證、驗物、消毒等工作,防止畜禽疫病跨區域傳播,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予以經費保障。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提供便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畜牧業信息平台和資料庫,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和公開發布制度,加強對畜牧業生產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市場信息並向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提供畜牧生產、技術推廣、疫病防控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教育宣傳工作,提高畜牧業的科學技術水平,為畜禽規模養殖場提高養殖現代化技術和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規模化畜禽養殖、畜禽無害化處理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設施畜牧業,對其供電、供水、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予以扶持。電力部門應當保障畜禽養殖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並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良種繁育、養殖貸款貼息、規模化養殖及環保設施、無害化處理、染疫畜禽撲殺等實施補貼,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動物衛生監督、公益性技術服務、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科研、農業技術推廣、設施農業及人畜飲水等專項資金時應當對畜牧業發展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天然草場改良及人工草地建設給予支持,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及儲備量,統籌發展草食畜牧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貸款貼息、保險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畜牧業的金融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畜牧業,建立畜牧業多元化融資渠道,鼓勵畜禽養殖者參加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降低養殖業風險。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建設區域性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禽標準化養殖設備、飼草料加工設備、無害化處理設備、廢棄物處理設備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目錄。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畜牧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健全落實基層畜牧人才引進、培養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動物防疫、污染防治、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等應急預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三十五條規定未建立記錄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養殖記錄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拋棄病死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畜禽養殖者或者畜禽產品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予以處罰:
(一)使用違禁物、未經國家批准的獸藥產品、人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飼餵、注射畜禽的,責令對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對畜禽養殖企業、畜禽產品經營者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畜禽養殖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銷售含有違禁物、藥物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畜禽產品的,或者銷售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畜禽產品的,責令對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對畜禽養殖企業、畜禽產品經營者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畜禽養殖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不召回不安全畜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由依法確定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召回,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負有畜牧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國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本條例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本條例所稱畜禽產品,是指來源於畜牧業的可供人類食用的肉、蛋、乳、臟器等畜禽初級產品。
第五十三條 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湖北省畜牧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結構進行了較大幅度調整,內容作了充實和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修改後,進一步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就保障措施中的部分內容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協調,並組織開展了兩次立法中評估工作。11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畜禽養殖要從規劃源頭開始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好環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需要備案的規模標準太低,不利於畜牧業發展壯大;也有委員提出標準太高,不利於保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立法評估時專家對此也有兩種不同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畜禽養殖規模備案標準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並根據生產發展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比較科學,也有可操作性,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目前我省家庭養殖還很普遍,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要求未達到養殖規模備案標準的養殖者建立畜禽養殖記錄,並且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否適用於散養少量畜禽的農戶,建議予以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於散養少量畜禽的農戶,可以不作建立養殖記錄的要求,也不宜作處罰規定,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關於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措施,未考慮今後其他先進技術和措施的運用,應當增加鼓勵和扶持運用新技術防治污染的規定,同時,建議增加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運轉監督及不運轉法律責任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即:“鼓勵和扶持畜禽養殖場運用新技術開展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污染防治工作。”考慮到相關法律已經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轉監督及不運轉設立了法律責任,條例可不作重複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明確對被拋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部門。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最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在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六條)
六、有的委員和一些立法評估代表提出,應當增加畜禽跨省運輸的檢驗防疫工作的規定,以加強相關監督工作,防止外省疫情及病死畜禽進入我省,確保公共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據此,參照外省相關規定和做法,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增加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七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增加未按規定建立畜禽養殖生產記錄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逾期不召回不安全畜禽產品行為要設立更嚴厲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在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增加未建立畜禽養殖生產記錄的處罰規定;二是在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九條不召回不安全畜禽產品行為法律責任中增加“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由依法確定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召回,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其他審議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中的其他條文作適當修改和刪減。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5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畜牧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解讀
湖北省是畜牧大省,是全國畜禽產品重要生產基地。畜牧業產值在農業總產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發展畜牧業對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農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湖北省畜牧業發展正處於由農戶傳統散養模式向規模化、標準化生產轉化的關鍵階段。由於畜牧業生產現代化程度不高、地方優質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力度不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不夠、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和輸入性疫病問題突出等,制約了畜牧業的快速發展。為促進和保障現代畜牧業健康發展,推動湖北省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強省的跨越,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根據湖北省畜牧業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從湖北省畜牧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出發,對畜牧工作的政府責任、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範。
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保護和利用畜禽遺傳資源
種畜禽是畜牧業發展的基礎。湖北省是種畜禽大省,同時,也存在地方優質畜禽遺傳資源群體數量日趨減少、良種繁育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結合實際,條例在對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保護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等方面作出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種和瀕危品種實施特別保護;同時強調應當保存畜禽優良基因,依法利用畜禽遺傳資源,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規範畜禽養殖生產行為
加強畜禽養殖生產過程的規範,是防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條例在規定促進畜牧業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態養殖模式的基礎上,對畜禽養殖生產行為進行了全面規範。一是強調要科學確定畜牧產業結構和布局,劃定畜禽宜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並明確了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範圍。二是考慮到畜禽養殖場規模備案標準是規範畜禽養殖管理的重要基礎,規定畜禽養殖場規模備案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根據生產發展實際適時進行調整。三是規定規模養殖場應當依法建立養殖檔案,除散養少量畜禽的農戶外,未達到畜禽養殖規模備案標準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建立畜禽養殖記錄。四是明確要求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以防止濫用投入品引發質量安全隱患。五是考慮到國家和湖北省先後制定了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條例對畜禽養殖防疫作了銜接性規定。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業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廢棄物和污水排放量劇增,已成為農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而相關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相對滯後。針對這一現實,條例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進行了全面規範。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二是要求畜禽養殖場應當建設相應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並確保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正常運行。三是要求畜禽養殖者不得向外排放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廢棄物,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同時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
嚴格質量安全管理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關係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制定監督檢測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分別明確規定了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二是規定畜禽養殖和畜禽產品生產,應當嚴格執行質量安全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物、激素類藥品、人藥、假劣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禁止違反國家規定濫用抗生素。三是對畜禽用藥作出了規定,以確保畜禽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四是對不安全的畜禽產品規定了召回制度,對召回的畜禽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不安全畜禽產品再次流入市場。五是規定對跨省調入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際邊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指定通道的監督管理制度,以防止輸入性疫病,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加強畜牧業發展的保障
畜牧業是高風險行業,畜牧業發展離不開政府的保障和各方面的支持。條例在規定政府加強畜牧生產技術推廣、疫病防控、信息發布等服務的同時,對畜牧業發展的保障措施作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規定應當依法將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規模化畜禽養殖、畜禽無害化處理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設施畜牧業的供電、供水、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予以扶持,電力部門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電,並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二是規定發展畜牧業的經費保障措施,明確對畜禽良種繁育、養殖貸款貼息、規模化養殖及環保設施、無害化處理、染疫畜禽撲殺等實施補貼,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動物衛生監督、公益性技術服務、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安排農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時對畜牧業發展給予支持。三是規定政府可以採取貸款貼息、保險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畜牧業的金融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畜牧業,建立畜牧業多元化融資渠道。
明確法律責任規定
條例對不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養殖檔案和記錄及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和畜禽產品生產記錄等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對使用違禁物、未經國家批准的獸藥產品、人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飼餵、注射畜禽的和銷售含有違禁物、藥物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畜禽產品的,或者銷售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畜禽產品的,在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提升了下限;對於不召回不安全畜禽產品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明確不同的處罰規定,同時規定了相應的代履行法律責任。
條例將於2015年2月1日起實施,希望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好條例,為促進湖北省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依法興牧 認真履責 全面推進湖北畜牧強省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繪就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為完善湖北省法治體系,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表決通過了《湖北省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湖北省現代畜牧業發展進程中,繼《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之後又一件大事,對於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推進湖北省畜牧強省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改革創新 促轉型發展
傳統畜牧業向現代畜牧業跨越成績斐然
近年來,全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現代畜牧業發展,加快畜牧業發展方式轉變,大力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積極推廣高效生產模式,不斷加快產業化進程,著力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切實加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成功破解了市場價格風險、動物疫病挑戰和質量安全衝擊等一個又一個難題,邁出了由傳統畜牧業向現代畜牧業轉變的堅實步伐。
——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堅持“豬禽提質、牛羊增量”的思路,湖北省主要畜產品結構不斷最佳化,畜牧生產能力不斷提高。2013年,全省畜牧業產值突破1400億元,約占全省農業總產值的1/3,在全省一、二產業的44個行業中產值居第4位。生豬產業穩步發展,2013年生豬出欄4356.43萬頭,生豬出欄居全國第5位,生豬調出大縣數量達44個,數量與補貼金額均居全國第3位;蛋禽產業跨越式發展,禽蛋產量145.05萬噸,禽蛋產量居全國第七位,禽蛋出口連續7年全國第一;肉禽產業突破性增長,肉類總產429.09萬噸,同比增長4.32%;草食畜牧產業趨勢良好,牛、羊出欄分別140.28萬頭和515.03萬隻,同比分別增長6.5%、0.8%,牛奶15.40萬噸,同比增長0.4%。
——加快推進規模化、標準化養殖,供給能力不斷增強。截至2014年,湖北省已建成萬頭豬場691個,十萬隻蛋雞場107個,百萬隻肉禽場55個,千頭牛場86個,千隻羊場214個。生豬、家禽、牛羊規模養殖比例分別達到76%、85%和44%,畜禽標準化養殖比率達到45%,分別比2010年提高了近10個百分點。總結推廣了生豬“150”、蛋雞“153”、肉羊“1235”、肉牛“165”等標準化養殖模式,引導農戶建立各類標準化養殖場77257棟,逐步建立了保障供給與促農增收相結合的中小規模家庭式標準化生產體系,既實現了農民增收致富,又有效保障了市場供應。
——快速推進產業化經營,抗風險能力顯著提高。通過規劃引導、資金扶持,我們著力培育輻射範圍廣、帶動能力強的領頭企業,形成高昂龍頭、舞動龍身、擺動龍尾的畜牧產業發展格局。2013年,畜牧業加工產值突破2300億元。全省省級以上畜牧產業化龍頭企業119家,其中國家級10家;年銷售收入10億元的重點企業15家;5個畜牧品牌榮獲“中國馳名商標”,21個畜牧品牌榮獲湖北名牌,在湖北名牌中占10%,在農業版塊的湖北名牌中占50%。
——切實加強投入品監管,產品質量安全明顯改善。嚴格開展“三品一標”認證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無公害畜禽養殖基地693個、無公害畜禽產品462個、綠色食品認證企業15家,地理標誌登記產品9個,綠色、有機、無公害等生態特色畜禽產品比重穩步提升。堅持不懈強化投入品監管,紮實開展獸藥、飼料、生鮮乳等專項整治行動和“拉網式”例行監測,嚴厲打擊不法行為。在農業部歷次監督抽檢中,湖北省畜禽產品合格率均為100%,全省放心肉市場占有率達98%以上,確保了舌尖上的安全。
——聚集融合信息、金融、保險要素,畜牧業發展保障有力。一是不斷加強全省畜牧業信息化建設,建成了覆蓋到市州的視頻會議系統和覆蓋到規模養殖場的遠程視頻專家診斷系統;二是穩步推進畜牧業金融市場建設,相繼成立武漢農畜產品交易所和湖北畜牧產業發展投資公司,探索出農畜產品訂單交易模式,規避化解養殖風險;三是在繼續落實好能繁母豬、奶牛政策性保險的基礎上,有計畫地開展商品肥豬、家禽、肉牛、肉羊等保險試點,提高畜牧業保險險種覆蓋面,特別是在生豬價格指數保險上取得重大突破,自今年6月份推出以來,已承保生豬100多萬頭。
學習貫徹落實《條例》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畜牧強省建設
充分肯定畜牧業發展大好形勢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看到,隨著湖北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蛋、奶等膳食結構不斷變化,對質量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在加快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化養殖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養殖污染治理壓力大。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已成社會共識,並納入了地方政府減排目標考核管理,但仍未找到從根本上解決環保問題而又適合大範圍推廣的治污措施。
畜禽良種繁育體系不夠完善。湖北省生豬良種繁育建設起步早,高代次種豬生產在全國居領先水平,但專業化父母代種豬場發展不足;家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明顯落後,主要表現在種禽代次低,結構不合理,江漢麻鴨等地方品種資源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和利用。
產業結構調整緩慢。牛羊草食畜牧業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但由於認識和政策不到位、基礎母畜存欄量不足、飼草料資源開發利用不夠、牛羊養殖技術落後、牛羊產業化程度低等原因,湖北省牛羊產業發展滯後。《條例》的頒布施行,對進一步規範畜牧從業行為,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最佳化畜牧產業結構布局,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完善跨省調運監管,健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機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必將促進湖北省畜牧業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方式創新,必將開創湖北省畜牧獸醫工作新局面。全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學習《條例》,深刻領會其精髓,準確把握畜牧業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特點,切實把《條例》貫徹落實到位,在法治軌道上堅定不移地推進湖北畜牧強省建設。(一)加強學習,全面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的各項規定,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現代畜牧業跨越式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保障市場供給的重要前提。全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肩負著推進畜牧強省建設的重任,要切實深化對貫徹落實《條例》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以滿腔熱情和有力措施抓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宣傳與貫徹實施,樹立法治觀念,尊重法律權威,發揮法規效能。要全面準確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深刻領會《條例》的精髓,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認真履行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努力推進全省畜牧業發展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邁上新台階。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條例》制定的意義和作用,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形成依法興牧、依法治牧、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省畜牧從業人員成為《條例》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和堅定捍衛者,積極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認真履責,依法做好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各項工作。全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緊緊抓住建設現代畜牧強省這一主題,牢牢把握動物疫情防控和畜產品質量安全兩個關鍵環節,圍繞保全全、保供給、保生態的三項總體要求,著力提高畜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信息化水平,促進農民增收、企業增效、產業增值,紮實做好推進畜牧業發展的各項工作,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各項職責。
科學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各地要統籌環境、資源等條件,認真編制本轄區畜牧業發展規劃,鼓勵發展安全、優質、生態畜牧業。
繼續抓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要堅定不移地扶持湖北省畜禽種業發展,建立縣域範圍內商品代仔畜、雛禽產需平衡體系,加快畜禽新品種和配套系的選育進度,做好地方特色品種和瀕危品種的提純復壯工作。
規範畜禽養殖監管。各地要合理規劃畜牧產業結構,嚴格規範畜禽養殖場選址、備案、防疫消毒、畜禽標識、檢疫監督和投入品管理,健全養殖檔案或養殖記錄。
強化污染防治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現代畜牧業發展面臨著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加劇的嚴峻挑戰,各地要正確處理畜牧產業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堅持走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畜牧業發展之路,切實做到畜禽規模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和達標排放,嚴格按要求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嚴格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事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建立健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制定監督檢測制度,嚴格畜禽養殖、運輸、屠宰、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嚴格執行不安全畜禽產品召回制度。要加強對跨省調運畜禽及畜禽產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指定通道管理,防止畜禽疫病跨區域傳播,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進一步完善促進畜牧發展的各項保障措施。(三)加快改革,加強基層畜牧獸醫隊伍建設。產業要發展,關鍵在隊伍。2012年中央1號檔案明確提出“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鄉鎮農業公共服務機構管理體制。”基層畜牧獸醫隊伍是建設現代畜牧業的重要力量,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檔案精神和要求,進一步深化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全力推進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畜禽防疫及畜產品安全綜合執法和技術支撐的機構、裝備建設,改善基層機構工作條件,安排工作經費,提高待遇水平,穩定基層人員隊伍,充分發揮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和人員在技術推廣工作中的支撐作用,以開拓創新、務實有為的精神,努力把湖北現代化畜牧業建設提升至更高新水平。
實施情況報告
《湖北省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辦法》中關於“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規實施滿一年的,法規實施機關應當自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規定,2016年5月10日,省人大農村與農業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湖北省畜牧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農業廳黨組成員、省畜牧獸醫局黨委書記、局長蓋衛星匯報了《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實施取得的成效,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委員會認為,一年以來,全省畜牧獸醫系統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搶抓新機遇,圍繞發展現代畜牧業、保障市場供應、促進農民增收,狠抓標準化規模養殖、動物疫病防控、畜產品安全監管等重點工作,實現了全省畜牧獸醫事業又好又快發展。2015年全省畜牧生產保持平穩增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有力,標準化養殖水平全面提升,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成效明顯,省級財政投入持續增加。與此同時,也還存在著部門配合不夠緊密,畜禽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率不高,基層畜牧獸醫服務體系建設亟待加強等問題。
委員會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要進一步深入學習和宣傳《條例》,全面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畜牧獸醫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廣泛運用各種宣傳媒體,採取各種形式,加大對《條例》貫徹實施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廣大養殖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
二、加快調整養殖結構,轉變生產方式,切實提升我省畜牧養殖的效益水平。要調優規模養殖結構,鼓勵養殖場加快技術升級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種植業布局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布局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要加強畜禽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打造綠色畜牧業,實現畜牧產業生態可持續發展。
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基礎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要探索建立以公益性服務為主題,責任權益明確的鄉鎮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明確公益性事業性質,落實技術人員的編制和經費。要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工作環境,切實解決鄉村動物防疫和技術服務人員老齡化、後繼乏人,基層動物防疫人員的基本待遇過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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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畜牧大省,是全國畜禽產品重要生產基地。畜牧業產值在農業總產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質量安全等進行了規範。
拋棄病死畜禽最高罰3000元
近日,網路曝光了荊州市川店鎮川店村部分村民為附近拋棄死豬散發的腐爛臭味困擾,連睡覺都要戴口罩。今後,這種情況將得到改變。27日通過的《條例》規定,違法拋棄病死畜禽者,既要承擔無害化處理費用,還要罰款。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須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畜禽,應當向當地政府報告。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拋棄病死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規模養殖場應建養殖檔案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關係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加強畜禽養殖生產過程的規範,是防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
《條例》規定,達到畜禽養殖規模備案標準的養殖場,應依法建立養殖檔案。未達備案標準的(散養少量畜禽的農戶除外),也要建立養殖記錄。畜禽養殖記錄應當記載畜禽的品種、數量、來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處理等情況。
生鮮乳收購站應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實行可追溯制度。
畜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記載畜禽來源、畜禽標識編碼、養殖代碼以及畜禽產品生產時間、批號、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實現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生產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條例》還規定,未建立養殖檔案和生產記錄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飲用水源區不得建畜禽養殖場
畜禽養殖業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廢棄物和污水排放量劇增,已成為農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
《條例》強調,要科學確定畜牧產業結構和布局,劃定畜禽宜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並明確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範圍——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及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條例》還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進行全面規範: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畜禽養殖場應當建設相應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並確保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正常運行;畜禽養殖者不得向外排放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廢棄物,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