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簡況
據警方調查,2009年10月14日15時30分許,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渠哲駕駛豫RA136警車,行駛至南陽市第21國小附近時,衝上15厘米高的路邊石,將站在路邊石內等車送貨的50歲玩具商王傳新老人撞傷後,非但沒有停車施救,反而二次碾軋,再加速向前逃逸,造成王傳新搶救無效死亡(當日下午)。
當日下午6時許,渠哲帶著肇事警車在單位同事的陪同下到公安交警事故大隊投案,民警對其血液檢測後證實,渠哲屬醉酒駕駛。當晚,渠哲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情發生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對案件發生經過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表明,渠哲醉酒駕車肇事一案反映出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存在管理不嚴、教育不力等突出問題,也反映出市中級法院在對基層法院的監督指導上存在不少的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