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種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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