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信息
(一)清算價格法適用的前提條件1.具有法律效力的破產處理檔案或抵押契約及其他有效檔案。
2.資產以整體或拆零在市場上可以而且必須快速成出售變現。
3.所賣收入足以補償因出售資產的附加支出總額。
(二)清算價格法的適用範圍
1.企業破產。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以其全部財產依法清償其所欠的各種債務,不足部分不再清償。
2.抵押。以所有資產作抵押物進行融資的一種經濟行為,契約當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保證履行契約義務的擔保形式。
3.清理。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已臨近破產的邊緣或因其他原因將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為弄清企業財物現狀,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整理和查核,為經營決策(破產清算或繼續經營)提供依據以及因資產損毀、報廢而進行清理、拆除等的經濟行為。
步驟
清算價格法評估的步驟:
1、進行市場調查,蒐集與被評估資產或類似資產清算拍賣的價格資料。
2、分析、驗證價格資料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3、逐項對比分析評估與參照物的差異及其程度,包括實物差異、市場條件、時間差異和區域差異等。
4、根據差異程度及其他影響因素,估算被評估資產的價值,最後得出評估結果。
5、根據市場調查計算出結果,對清算價格進行評估。
評價
嚴格地說,按照國際慣例,資產評估方法不外乎三種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不能稱之為一種獨立的評估方法。在我國,只是由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規定清算價格法是一種獨立的評估方法,才使行人們普遍認為它也是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之一。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隨著我國資產評估事業的不斷發展,這種誤解是能夠逐漸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