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國土資源局

(四)制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指導、組織開展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確保全縣耕地總量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 (六)對全縣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抵押、終止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山場轉讓的審核和登記發證工作。

職能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負責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全縣違法用地、採礦案件。
(四)制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指導、組織開展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確保全縣耕地總量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
(六)對全縣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抵押、終止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山場轉讓的審核和登記發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八)承擔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和批准後的檢查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等管理工作。
(九)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和探礦權;培育和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採礦權的投標和拍賣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採礦權轉讓資料的收集和報批;依法收取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組織對礦產資源開採利用方案的評審;對採礦權人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進行年檢和礦產督察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礦產儲量的統計年報工作。
(十)行使本縣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內的各項工程建設活動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界定地災害治理責任人,審批或認定治理責任人報送的地災害治理設計方案和工程地質勘查評價報告;監督、檢查、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收取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負責全縣地質遺蹟、地質景觀等地質環境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做好年度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工作報告的起草和各類檔案的審核,檔案的運轉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文書檔案、保衛保密、接待、後勤服務、車輛及財物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局機關、直屬單位黨的組織、紀檢、宣傳工作;編報和實施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規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農轉用的報批工作,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用地轉用報批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編制補充耕地方案;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農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地開發、土地復墾等工作。

用地科

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和縣政府收購儲備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統一徵用及用地補償、安置、支付、結算工作;編制土地征(使)用方案,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期的統一開發(平整)工作;承擔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及批前、批中、批後的全程管理;擬定存量國有土地(含新增商住用地)供地方案及各類用地報批工作;負責轉制企業的土地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負責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負責鄉(鎮)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農村私人建房的審核、批報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

地籍科

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轉讓、租賃、抵押、終止等工作;承擔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審核土地評估等土地市場中介機構資質;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步確認、土地登記評定的審核工作;負責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收取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的土地收益;承擔全縣城鄉地籍、地政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土地權屬管理辦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情況的覆核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信息系統建設;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權;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

監察科

協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擬定有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負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負責國土資源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辦理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和依法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業務工作。

單位地址

淳安縣千島湖鎮塘邊弄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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