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15號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7-11-19 |
實施日期:2007-11-19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15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的通知》(淳政辦發[2007]19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淳政辦發〔2007〕193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為最佳化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交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使用制度,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淳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如有兩個以上意向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第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招標活動,是指縣交易中心會同出讓人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的活動。
本細則所稱拍賣活動,是指縣交易中心會同出讓人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競得人的活動。
本細則所稱掛牌活動,是指縣交易中心會同出讓人通過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競得人的活動。
第五條 縣公共資源招投標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管辦”)負責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協同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交易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部分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監察局、財政局和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第七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縣交易中心”)是全縣集中統一的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交易的服務機構和場所,由國土資源局和縣交易中心共同負責全縣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按規定程式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第八條 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縣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計畫報經縣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出讓計畫,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縣政府批准後,與縣交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出讓公告(或邀請書)、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使用(利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契約文本等。
第三部分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必須在招標、拍賣或掛牌開始日前二十日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交易中心按規定在媒體上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 買人的範圍和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和投標、競價的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的評估報告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分析後擬定標底、底價及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報縣政府批准,密封並及時送至縣交易中心。
招標標底或拍賣、掛牌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實施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 參加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的投標人、競買人應當按公告規定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
第十五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投標、競買報價低於標底、底價或參與招標拍賣的人數未達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數的,縣交易中心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第四部分
第十六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一)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將投標檔案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並附具對投標檔案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標檔案。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二)縣交易中心簽收投標檔案後,在開標之前不得開啟;對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不予受理。
(三)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儀式在縣招管辦、縣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監督下由縣交易中心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四)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評審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該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評標小組完成評標後,應當出具書面評標報告,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小組經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檔案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評標小組由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招標標的物的性質,組織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的專家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選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不得少於評標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在中標結果公布前,評標小組成員名單須保密。
第十七條 確定的中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高,但投標價格低於標底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九條 掛牌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縣交易中心將掛牌標的物的概況及應注意的有關事項、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縣交易中心內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確認該報價後,更新掛牌價格;
(四)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條 掛牌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一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交易中心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書面報告縣招管辦和出讓人(委託人)。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委託人)、中標人或競得人具有契約效力,違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委託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契約》及辦理相關手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出讓金或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按規定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五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縣交易中心和國土資源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規定的媒體公布。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申請現場公證。
第二十六條 縣招管辦及有關監督部門應設立舉報或投訴電話、信箱,接受民眾對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第二十七條 縣交易中心應將交易的範圍、條件、方式及運作程式、服務承諾、工作人員守則等向民眾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實行準入限制: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六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縣交易中心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收取一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交易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土地租賃權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直接與出讓人辦理出讓契約結算。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土資源局和縣招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