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深圳市重慶商會,成立於2012年8月,是由重慶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商會目前擁有200多家會員企業單位。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深圳投資、創業、工作的重慶籍人士40餘萬人,重慶籍在深企業1000餘家,為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緊緊團結渝籍在深企業,成立深圳市重慶商會是促進重慶和深圳兩地經濟社會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橋樑。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促進深渝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為深渝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
深圳市重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深圳市重慶商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縮寫:cccs)。
第二條 深圳市重慶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是由重慶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促進深渝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為深渝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北區朗山二路航天微電機大廈科研樓3樓西301室;郵編: 518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兩地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紐帶與橋樑作用,加強與兩地政府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訴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二)為會員整合信息資源,提供政策扶持與物資信息,宣傳重慶名優產品,拓展渝深及港澳市場,樹立重慶品牌形象;
(三)為會員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與培訓服務,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四)凝聚廣大會員,為會員尋找投資項目,提供信息、牽線搭橋,降低投資風險,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提高渝商的社會影響力;
(五)為會員排憂解難,通過指導、協調、培訓等方式,提高會員綜合素質,儘量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及問題;
(六)加強同其他商會的經濟文化交往,加強會員單位行業間的溝通,組織會員相互學習交流,總結企業運作管理經驗,提升會員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商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商會;
(二)具有一定實力並熱心於公益事業的企業;
(三)自覺遵守本商會各項規章制度,自願為本商會服務,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積極維護本商會的團結和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單位會員還須出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有關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會員繳納會費後,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活動、接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商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商會的團結、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其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建言獻策、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及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萬元人民幣;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人民幣;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人民幣;
(四)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任何會員未經本商會授權、許可,不得以本商會名義進行活動或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堅持誠信原則。“以誠為本”是經商之基礎,為人之基礎,團結之基礎。會員之間一律平等,相互之間的往來,特別要求“誠信”,誠信地履行承諾和義務,信守契約,不提供任何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本商會任何人違背“誠信原則”,或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討,發文通報批評;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法規而被撤銷或經營不善致使企業倒閉及受《刑法》處罰的,其會員資格自動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監事長,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決定聘任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和參議等榮譽職務;
(十)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也可以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監事長的職權及義務: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檢查商會各部門為會員服務的工作情況;
(二)監督並敦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職責開展活動;
(三)對會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團結和聲譽的言行提出處理意見,監事會通過後並監督執行;
(四)對本商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相關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重慶商會籌備組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陳春
2012年5月25日